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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开展2021年度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8.30

为贯彻落实《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联通信〔2021〕77号)有关部署,支持打造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提升5G应用安全保障能力,现组织开展2021年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徽省政策代理免费咨询:198 5510 8681  0551-65300518

  一、申

为贯彻落实《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联通信〔2021〕77号)有关部署,支持打造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提升5G应用安全保障能力,现组织开展2021年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徽省政策代理免费咨询:198 5510 8681  0551-65300518

  一、申报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联合体可自愿申报。申报主体应满足5G应用安全科研能力、软硬件资源、人力资源和管理能力、协调动员能力和示范能力等要求(详见附件1)。

  二、工作程序

  (一)申报。各申报主体编制申报材料,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提交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推荐单位)。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省级公司、子公司及部属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省级推荐单位申报。

 

  (二)推荐。省级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推荐。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如推荐属地内基础电信企业专业公司或部属单位牵头申报,可再增加1个推荐名额。

 

  (三)报送。请于2021年11月5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推荐申报汇总表(加盖印章,见附件2)、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含电子版光盘)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认定。2021年底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进行复审并公示,最终认定“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动员。请各省级推荐单位和相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动员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中央企业省级公司(子公司)积极参与申报。

 

  (二)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严控中心数量,确保质量。请各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推荐能够代表本地区、本企业实力的单位参与申报。


附件1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申报和创建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申报和创建工作,促进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面向重点行业5G应用发展中的安全需求,聚焦5G安全产品、5G安全端到端解决方案、5G安全服务、5G安全人才培养等方向,以标准化、模块化、可复制、易推广的5G应用安全解决方案的研发供给、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为重点,以推动最佳实践在重点行业落地应用、带动提升5G行业应用安全水平为目标,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以个体或联合的方式自愿申报和建设。符合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评价体系要求的,授予“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称号。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负责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创建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牵头,联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属地内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推荐和创建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的申报主体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校等独立主体或联合体。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省级单位、子公司(如省级基础电信企业、专业公司等)可独立申报或作为联合申报主体成员参与申报,集团公司不得独立申报。
联合申报主体的牵头单位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需提供各成员单位间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文件,明确成员单位的角色、任务分工等事项。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科研能力。应在5G应用安全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研发投入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移动通信及网络安全领域相关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经验。
(二)软硬件资源。有实际运营场所,具备完整的5G端到端网络环境,能运用边缘计算、网络切片、网络能力开放等5G关键技术,提供5G大带宽、大连接、低时延和高可靠等至少2个5G典型应用场景,并支持5G行业应用安全解决方案及产品的研发测试及部署运行,具备开展5G应用安全研发、测试及培训的软硬件设施条件。
(三)人力资源及管理能力。具备由5G安全相关技术人员、测试人员、咨询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专业运营团队,运营方向、目标和任务明确,管理制度健全,经费保障到位,运行情况良好,具备5G安全人才培训能力。
(四)协调动员能力。与5G设备、网络安全及垂直行业应用等产业相关方合作密切,在产业链条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具备能够协调产业链合作伙伴共同开展5G应用安全研究及服务的能力。
(五)示范能力。在5G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的5G应用安全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覆盖至少2个重点行业,具有不少于5个5G应用安全实际案例,相关案例已在真实网络中落地部署,案例中应用的相关安全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具有创新性和可复制性,并有足够的应用规模,具备向本省份及周边区域宣传普及5G应用安全解决方案的能力。
(六)推广计划。在以下方面具有推广计划和安排:推动行业、国家及国际5G安全有关标准研制和落地;开展风险识别、态势感知、安全评测等5G应用安全服务,培育5G应用安全服务新业态;结合区域特色和行业优势,推广普及具有创新性和可复制性的5G应用安全解决方案、产品及服务,并探索与之配套并符合行业客户需求的商业模式;开展5G安全人才技术培训,推动提升5G应用安全技术和管理人员整体技能水平。
第六条 优先支持能提供更多5G应用安全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更多行业应用,辐射更多省份、更广区域的单位或联合体参与申报。鼓励地方政府向申报主体提供政策与资金支持。
第七条 同一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独立或牵头申报的5G应用创新示范中心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联合申报主体内的成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个(含牵头单位)。
第八条  申报主体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没有违法失信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流程
第九条  按照择优原则,具体申报和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主体填写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申报材料(模板详见附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提交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中须注明该申报主体在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所面向的重点行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牵头,联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推荐。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评审专家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组织现场或远程答辩,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最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评审结果和考察情况,提出拟认定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名单。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授予“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称号。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对于入围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给予以下配套支持:
(一)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考核加分(主要适用于省级基础电信企业及专业公司);
(二)优先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专项;
(三)优先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部属单位组织的5G安全技术及解决方案推广宣传等活动;
(四)向‘绽放杯’5G应用征集大赛及其他示范试点推荐;
(五)优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融合作平台和政府性投资基金推荐。
第十一条  鼓励地方引导和推动社会性投资基金等共同加大投入,加快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产业集聚和应用试点。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领域专家对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运行情况、创新成果、示范成效等进行综合考察评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
(二)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三)消极应付创新示范工作的;
(四)每三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所在单位主动要求撤销的。
第十四条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每年6月和12月就5G应用安全技术创新、安全服务供给、创新方案落地、科研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交流合作、运营管理等方面情况形成报告,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向社会公布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总体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
附录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
申 报 材 料(模板)
牵头申报单位:               (公章)
 
二Ο二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申报书内容由牵头单位组织编写,按照模板填写各项内容。
二、申报书应充分体现各参与单位的角色、任务分工和示范创新能力。
三、编写人员应客观、真实地填报申请材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规。
四、申请材料应重点体现申报主体的5G应用安全示范创新能力、成果和建设发展规划,避免体现企业宣传色彩。
五、申报主体可根据自身特点,在申报书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相应的内容。
六、申报书附件不再做具体格式要求,申报主体根据自身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报书应在基本信息表中加盖牵头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八、申报书一式5份。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基本信息表

申报单位名称

【请填写单位全称】

【联合申报请填写所有单位名称】

方 向

(可多选)

(5G安全产品)

(5G安全端到端解决方案及应用推广)

(5G安全服务(测评、平台等)

(其他)

牵头单位类别

【企业 事业单位 科研院所 高校等】 

面向行业

【根据《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重点行业包括:信息消费、融合媒体、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物流、港口、采矿、电力、油气、农业、水利、教育、医疗、文化旅游、智慧城市共15个行业】

【申报主体从中选择填写,如填写多个行业,申报主体应按照优先级顺序填报】

负 责 人

 

手机

 

电 话

 

联 系 人

 

手机

 

电 话

 

电子邮件

 

传 真

 

通信地址

 

邮 编

 

目标及定位

【建设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的目标及定位,不超过50字】

示范领域及

能力特色

【不超过300字】【主要示范领域行业属性,示范能力特色,例如产品特色、方案应用情况及前景、服务能力特色等】

基础设施情况

【不超过200字】【5G网络环境、5G安全应用场景等,可参考指南中申报条件第五条的要求】

示范中心现有基础条件注

涉及 行业,应用案例 项、解决方案 项,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 项,承担省部级重大项目 项,发明专利 项,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项,牵头国家、行业、联盟标准 项,其他 【可以按照以上内容反馈也可以自行组织内容,不超过200字】

承诺声明

 

我单位声明此次申报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  位(印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
申 报 书
一、背景及必要性
(一)背景
在该方向、该行业建设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的背景情况。
(二)必要性
在该方向、该行业申请建设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的必要性。
二、国内发展情况
国内该方向、该行业目前的发展情况及未来2-3年的发展趋势,包括产业成熟度、已有示范应用情况等。
三、中心定位及示范方向
(一)中心定位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的定位。
(二)示范方向及内容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的主要示范领域方向及具体内容。
(三)中心示范能力特色
在该方向、该行业的的示范能力特色,例如产品特色、解决方案创新性、安全服务特色等,覆盖哪些5G场景。
(四)示范内容的可推广性
在该领域、该行业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的可复制性,当前在全国或地区的推广条件,以及如何规模化推广。
四、现有基础设施和条件
(一)科研能力基础
在5G应用安全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包括已具备的科研资产、研发投入和经济实力,以及移动通信及网络安全领域相关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经验。
(二)5G应用安全配套资源
1. 软硬件资源:包括5G应用安全研发、测试及培训的软硬件设施条件、实际运营场所、完整的5G端到端网络环境及具备的典型5G应用场景等。
2.人力资源及管理能力:包括5G安全相关技术人员、测试人员、咨询人员、管理人员等情况,管理制度及经费保障情况,5G安全人才培训能力等。
3.产业协调动员能力:在产业链条中的影响力情况,包括与5G设备、网络安全及垂直行业应用等企业或机构的合作情况等。
(三)5G应用安全案例部署及示范推广情况
详细介绍已具备的5G应用安全实际案例,以及相关安全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的创新性、可复制性、应用规模及示范推广情况等。
(四)已有参与的示范类工程
近五年已参与工信部和其他行业的示范工程情况。
五、建设与发展规划
(一)示范目标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的短期(1年)及中长期(2-3年以上)目标。
(二)中心建设及推广计划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在未来1-3年的示范能力建设及推广计划。包括重点行业5G融合应用安全标准研制和落地,风险识别、态势感知、安全评测等5G应用安全服务培育,创新性和可复制性的5G应用安全解决方案推广,符合行业需求的商业模式探索,5G安全人才技术培训等。
建议以可量化的指标(如服务多少家企业、辐射多少地方省份、形成多少行业案例等),描述示范中心在未来1-3年的示范推广方案。
(三)预算及投资规模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的建设及大致运营预算,以及来源及规模。
六、联合体单位介绍
联合体参与单位情况简介,包括参与单位实力介绍,在示范中心中的工作基础和优势等。
七、社会和经济效益
产品、方案和服务规模化推广后对产业链的影响(如价格、技术发展),示范中心在申报方向和行业带来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
八、附件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申请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 示范中心人员名单(见附表);
3. 联合体单位已有5G应用安全相关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应用案例、解决方案、安全产品、发明专利、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省部级以上奖励、牵头国家/行业/联盟标准等。
4. 已有人员管理制度;
5. 场地、办公设施、5G网络环境、5G应用场景等已有基础设施的情况说明及照片;
6. 联合体单位合作协议;
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报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联合体可自愿申报。申报主体应满足5G应用安全科研能力、软硬件资源、人力资源和管理能力、协调动员能力和示范能力等要求(详见附件1)。

  二、工作程序

  (一)申报。各申报主体编制申报材料,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提交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推荐单位)。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省级公司、子公司及部属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省级推荐单位申报。

 

  (二)推荐。省级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推荐。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如推荐属地内基础电信企业专业公司或部属单位牵头申报,可再增加1个推荐名额。

 

  (三)报送。请于2021年11月5日前将正式推荐文件、推荐申报汇总表(加盖印章,见附件2)、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含电子版光盘)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认定。2021年底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进行复审并公示,最终认定“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动员。请各省级推荐单位和相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动员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中央企业省级公司(子公司)积极参与申报。

 

  (二)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严控中心数量,确保质量。请各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推荐能够代表本地区、本企业实力的单位参与申报。


附件1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申报和创建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申报和创建工作,促进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面向重点行业5G应用发展中的安全需求,聚焦5G安全产品、5G安全端到端解决方案、5G安全服务、5G安全人才培养等方向,以标准化、模块化、可复制、易推广的5G应用安全解决方案的研发供给、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为重点,以推动最佳实践在重点行业落地应用、带动提升5G行业应用安全水平为目标,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以个体或联合的方式自愿申报和建设。符合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评价体系要求的,授予“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称号。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负责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创建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牵头,联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属地内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推荐和创建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的申报主体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校等独立主体或联合体。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省级单位、子公司(如省级基础电信企业、专业公司等)可独立申报或作为联合申报主体成员参与申报,集团公司不得独立申报。
联合申报主体的牵头单位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需提供各成员单位间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文件,明确成员单位的角色、任务分工等事项。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科研能力。应在5G应用安全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研发投入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移动通信及网络安全领域相关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经验。
(二)软硬件资源。有实际运营场所,具备完整的5G端到端网络环境,能运用边缘计算、网络切片、网络能力开放等5G关键技术,提供5G大带宽、大连接、低时延和高可靠等至少2个5G典型应用场景,并支持5G行业应用安全解决方案及产品的研发测试及部署运行,具备开展5G应用安全研发、测试及培训的软硬件设施条件。
(三)人力资源及管理能力。具备由5G安全相关技术人员、测试人员、咨询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专业运营团队,运营方向、目标和任务明确,管理制度健全,经费保障到位,运行情况良好,具备5G安全人才培训能力。
(四)协调动员能力。与5G设备、网络安全及垂直行业应用等产业相关方合作密切,在产业链条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具备能够协调产业链合作伙伴共同开展5G应用安全研究及服务的能力。
(五)示范能力。在5G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的5G应用安全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覆盖至少2个重点行业,具有不少于5个5G应用安全实际案例,相关案例已在真实网络中落地部署,案例中应用的相关安全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具有创新性和可复制性,并有足够的应用规模,具备向本省份及周边区域宣传普及5G应用安全解决方案的能力。
(六)推广计划。在以下方面具有推广计划和安排:推动行业、国家及国际5G安全有关标准研制和落地;开展风险识别、态势感知、安全评测等5G应用安全服务,培育5G应用安全服务新业态;结合区域特色和行业优势,推广普及具有创新性和可复制性的5G应用安全解决方案、产品及服务,并探索与之配套并符合行业客户需求的商业模式;开展5G安全人才技术培训,推动提升5G应用安全技术和管理人员整体技能水平。
第六条 优先支持能提供更多5G应用安全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更多行业应用,辐射更多省份、更广区域的单位或联合体参与申报。鼓励地方政府向申报主体提供政策与资金支持。
第七条 同一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独立或牵头申报的5G应用创新示范中心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联合申报主体内的成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个(含牵头单位)。
第八条  申报主体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没有违法失信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流程
第九条  按照择优原则,具体申报和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主体填写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申报材料(模板详见附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提交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中须注明该申报主体在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所面向的重点行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牵头,联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推荐。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评审专家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组织现场或远程答辩,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最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评审结果和考察情况,提出拟认定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名单。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授予“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称号。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对于入围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给予以下配套支持:
(一)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考核加分(主要适用于省级基础电信企业及专业公司);
(二)优先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专项;
(三)优先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部属单位组织的5G安全技术及解决方案推广宣传等活动;
(四)向‘绽放杯’5G应用征集大赛及其他示范试点推荐;
(五)优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融合作平台和政府性投资基金推荐。
第十一条  鼓励地方引导和推动社会性投资基金等共同加大投入,加快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产业集聚和应用试点。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领域专家对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运行情况、创新成果、示范成效等进行综合考察评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
(二)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三)消极应付创新示范工作的;
(四)每三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所在单位主动要求撤销的。
第十四条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每年6月和12月就5G应用安全技术创新、安全服务供给、创新方案落地、科研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交流合作、运营管理等方面情况形成报告,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向社会公布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总体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
附录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
申 报 材 料(模板)
牵头申报单位:               (公章)
 
二Ο二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申报书内容由牵头单位组织编写,按照模板填写各项内容。
二、申报书应充分体现各参与单位的角色、任务分工和示范创新能力。
三、编写人员应客观、真实地填报申请材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规。
四、申请材料应重点体现申报主体的5G应用安全示范创新能力、成果和建设发展规划,避免体现企业宣传色彩。
五、申报主体可根据自身特点,在申报书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相应的内容。
六、申报书附件不再做具体格式要求,申报主体根据自身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报书应在基本信息表中加盖牵头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八、申报书一式5份。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基本信息表

申报单位名称

【请填写单位全称】

【联合申报请填写所有单位名称】

方 向

(可多选)

(5G安全产品)

(5G安全端到端解决方案及应用推广)

(5G安全服务(测评、平台等)

(其他)

牵头单位类别

【企业 事业单位 科研院所 高校等】 

面向行业

【根据《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重点行业包括:信息消费、融合媒体、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物流、港口、采矿、电力、油气、农业、水利、教育、医疗、文化旅游、智慧城市共15个行业】

【申报主体从中选择填写,如填写多个行业,申报主体应按照优先级顺序填报】

负 责 人

 

手机

 

电 话

 

联 系 人

 

手机

 

电 话

 

电子邮件

 

传 真

 

通信地址

 

邮 编

 

目标及定位

【建设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的目标及定位,不超过50字】

示范领域及

能力特色

【不超过300字】【主要示范领域行业属性,示范能力特色,例如产品特色、方案应用情况及前景、服务能力特色等】

基础设施情况

【不超过200字】【5G网络环境、5G安全应用场景等,可参考指南中申报条件第五条的要求】

示范中心现有基础条件注

涉及 行业,应用案例 项、解决方案 项,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 项,承担省部级重大项目 项,发明专利 项,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项,牵头国家、行业、联盟标准 项,其他 【可以按照以上内容反馈也可以自行组织内容,不超过200字】

承诺声明

 

我单位声明此次申报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  位(印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
申 报 书
一、背景及必要性
(一)背景
在该方向、该行业建设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的背景情况。
(二)必要性
在该方向、该行业申请建设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的必要性。
二、国内发展情况
国内该方向、该行业目前的发展情况及未来2-3年的发展趋势,包括产业成熟度、已有示范应用情况等。
三、中心定位及示范方向
(一)中心定位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的定位。
(二)示范方向及内容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的主要示范领域方向及具体内容。
(三)中心示范能力特色
在该方向、该行业的的示范能力特色,例如产品特色、解决方案创新性、安全服务特色等,覆盖哪些5G场景。
(四)示范内容的可推广性
在该领域、该行业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的可复制性,当前在全国或地区的推广条件,以及如何规模化推广。
四、现有基础设施和条件
(一)科研能力基础
在5G应用安全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包括已具备的科研资产、研发投入和经济实力,以及移动通信及网络安全领域相关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经验。
(二)5G应用安全配套资源
1. 软硬件资源:包括5G应用安全研发、测试及培训的软硬件设施条件、实际运营场所、完整的5G端到端网络环境及具备的典型5G应用场景等。
2.人力资源及管理能力:包括5G安全相关技术人员、测试人员、咨询人员、管理人员等情况,管理制度及经费保障情况,5G安全人才培训能力等。
3.产业协调动员能力:在产业链条中的影响力情况,包括与5G设备、网络安全及垂直行业应用等企业或机构的合作情况等。
(三)5G应用安全案例部署及示范推广情况
详细介绍已具备的5G应用安全实际案例,以及相关安全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的创新性、可复制性、应用规模及示范推广情况等。
(四)已有参与的示范类工程
近五年已参与工信部和其他行业的示范工程情况。
五、建设与发展规划
(一)示范目标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的短期(1年)及中长期(2-3年以上)目标。
(二)中心建设及推广计划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在未来1-3年的示范能力建设及推广计划。包括重点行业5G融合应用安全标准研制和落地,风险识别、态势感知、安全评测等5G应用安全服务培育,创新性和可复制性的5G应用安全解决方案推广,符合行业需求的商业模式探索,5G安全人才技术培训等。
建议以可量化的指标(如服务多少家企业、辐射多少地方省份、形成多少行业案例等),描述示范中心在未来1-3年的示范推广方案。
(三)预算及投资规模
5G应用安全创新示范中心的建设及大致运营预算,以及来源及规模。
六、联合体单位介绍
联合体参与单位情况简介,包括参与单位实力介绍,在示范中心中的工作基础和优势等。
七、社会和经济效益
产品、方案和服务规模化推广后对产业链的影响(如价格、技术发展),示范中心在申报方向和行业带来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
八、附件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申请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 示范中心人员名单(见附表);
3. 联合体单位已有5G应用安全相关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应用案例、解决方案、安全产品、发明专利、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省部级以上奖励、牵头国家/行业/联盟标准等。
4. 已有人员管理制度;
5. 场地、办公设施、5G网络环境、5G应用场景等已有基础设施的情况说明及照片;
6. 联合体单位合作协议;
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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