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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5条!2022年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奖励补贴政策汇总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2.23

铜陵市加快推进工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设立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工业企业、制造企业、矿山企业等发展。下面是 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奖励补贴政策汇总,有想要申报其中政策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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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直接服务于工业经济的研发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

 

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式

聚焦产业优目标,围绕工业转型升级1365行动产业生态化、高端化、融合化、信息化、集群化、国际化“六大工程”,重点支持传统产业提质效、新兴产业提规模、业态融合提潜能、品牌高端提档次、企业壮大提能级、绿色发展提价值。

(一)大力支持传统产业提质效。完善奖补政策,推动全市骨干企业实施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推进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加快推进重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大调整、大提升,实施绿色矿山创建,鼓励矿山企业关闭退出。

(二)大力支持新兴产业提规模。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支持力度,集中发展软件服务、集成电路等产业。完善首台(套)推广应用保险补偿政策,加快高端装备和新材料应用推广。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三)大力支持跨界融合提潜能。促进实体经济与互联网融合,支持培育一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和消费体验中心,争创一批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四)大力支持品牌高端提档次。支持实施标准化战略,提高产品设计创新能力和品牌知名度。支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重点科研院所建设基于检验检测、咨询认证、人才培训等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大力支持企业壮大提能级。加大对入规企业和领军企业培育力度,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完善梯度培育体系,对认定的“小巨人”“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市财政分档给予奖励。全面落实国家新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六)大力支持绿色发展提价值。完善奖补政策,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重点支持企业间循环利用、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等。鼓励实施工业节能、清洁生产审核、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

(七)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投资奖励、以奖代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支持。

 

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奖励补助政策

一、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一)聚焦我市产业链升级方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符合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升级改造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50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150万元(不含税)以上,纳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范围项目类别为技术改造类项目的,按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不含税) 8%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 50%

(二)对投资在50万元(含税)以上的企业机器换人项目,分别按购入的机器人(≥ 3个自由度)等设备投入(不含税)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鼓励工业企业上台阶

(三)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 10 亿元、20亿元、50 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 10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过百亿、过千亿的企业,由市政府按照一企一策办法给予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 50% 。奖金不少于40%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省、市不重复享受)。

(四)凡当年新进规上工业企业,项目奖补资金兑现期间正常生产经营并在统计平台上报产值、营业收入等相关数据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五)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 50 万元;对上年度获得省级“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对每年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分别给予国家、省级“单项冠军”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50万元。

(六)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的服务型制造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 万元。

三、积极推进企业融资

(七)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企业(不含平台公司),同级收益财政按发行额度 3%、最高 75万元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每年最高 150万元给予补助。

(八)对在安徽省证监局办理上市备案辅导登记的上市后备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400 万元补助;对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督机构受理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再给予 400万元补助;对成功发行股票的企业,同级收益财政给予 2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需将注册地迁回我市)和市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比照企业首发上市政策给予奖励。对晋升至精选层、转板至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分阶段补齐上市奖励(在安徽省证监局办理精选层备案辅导登记,同级收益财政给予 250万元补助;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挂牌,同级收益财政再给予400 万元补助;成功转板上市,同级收益财政给予 2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由市财政和同级收益财政按再融资额 1%的比例、最高100 万元给予奖励。

(九)对完成股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奖补 150 万元。对通过“新三板”融资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 、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 40万元奖补;对未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8 万元补助。

(十)加大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认定标准及贷款贴息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铜人社秘〔 2020 122号)执行。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5%(超过100 人的企业达到 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的贷款,贷款利率为 LPR+150BP LPR-150BP以下部分借款企业承担,3% 部分由中央财政及同级财政按照5:5予以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次,同时可二次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四、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

(十一)凡经信系统新认定的技术创新和三品示范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 万、 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安徽省新产品奖励 10万元。

(十二)凡经信系统新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 100万、 50万元奖励;凡新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按国家、省级分别给予 100万、50 万元奖励。

(十三)对投保综合险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并获得国家、省实际投保年度保费 80%补贴的,给予企业实际投保年度保费 20% 的补贴。

(十四)对采购本地生产的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的企业,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 15%予以补贴,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 100 万元。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参与非本市项目招标,对中标项目且单个合同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的 5% 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 万元。对智能装备制造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配套采购本地中小企业产品,年新增本市配套采购额1000 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项最高 100 万元。

(十五)对入选“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的费用按省补贴额度给予 1:1 配套。凡新获得安徽省工业设计大赛优秀奖的奖励20 万元。凡新认定为“省级标准化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凡新认定为省以上质量标杆企业的企业,给予 10万元奖励。

(十六)支持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对上年度新获得军工资质 “四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 万元;新获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15万元;新获得一级、二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0 万元、18万元和 16万元;新获得武器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18 万元)。对上年度新获得省级军民融合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给予50%的配套资助。

五、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

(十七)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1000万元、 2000 万元、5000万元、 1 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奖励10 万元、20万元、 50万元、100 万元。

六、推进工业绿色制造

(十八)对年耗能 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效果显著的工业企业,根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单位认定年节能量按 200 /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 100万元。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分别按 50%的比例奖励给工业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

(十九)通过省级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等)的单位,每户给予 5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等)的单位,每户给予 100万元奖励(省、市不重复享受)。

七、鼓励矿山企业关闭退出

(二十)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各奖励 40万元,方解石矿、采石场、膨润土矿分别奖励 20万元;对照《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现有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关闭退出的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建设规模,每增加一万吨另行奖励 5 万元,方解石矿和采石场每增加一万立方米另行奖励 2万元,膨润土矿按照 1万吨 /年的建设规模为基准,每增加一万吨,奖励 2 万元。另行奖励最多不超过 10 万元。

(二十一)在 “十四五”结束前,完成关闭退出验收的矿山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铜矿、铁矿、铅锌矿和金矿追加奖励 40 万元,方解石矿、采石场、膨润土矿追加奖励 20 万元。

八、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最高奖励 50 万元。

(二十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最高奖励 50 万元。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购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九、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

(二十四)支持集成电路上市企业落户。对新落户我市集成电路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层团队 300 万元。其实际投资额达到 1 亿元、 3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团队 100 万元、 200 万元、 300 万元、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五)支持集成电路投资项目建设。对新落户我市总投资达到 300 万元的集成电路设计类项目、总投资达到 1000 万元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及运维类项目以及总投资达到 3000 万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项目,按照设备采购额的 15% 给予补助,关键进口设备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再提高 5%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本地现有集成电路企业适用此条款。

(二十六)支持新产品设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 MPW 项目(多项目晶圆项目,含单企业 MPW ),统一设计型号首轮流片、再次流片分别按 50% 30% 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企业进行工程流片,按照型号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或首轮流片费用的 30% 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二十七)支持关键配套研发。凡新认定的首台(套)集成电路技术装备,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 200 万、 100 万元奖励。对主起草集成电路领域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 100 万元、 50 万元奖励。

(二十八)支持洁净厂房建设。对集成电路企业建设百级、千级、万级洁净厂房的,每平方米分别补助 800 元、 500 元和 300 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二十九)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园区和集成电路企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研发和生产测试检测服务,对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项目设备采购额的 30% 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十)支持本地产品销售。对首次采购我市自主研发生产的芯片、装备、材料等产品的企业,按照年采购金额的 10% 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三十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 1 亿元、 3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0 万元、 100 万元、 150 万元、 200 万元、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 50 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装备、材料及运维类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0 万元、 100 万元、 200 万元、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三十二)企业新增税收奖励。对集成电路企业当年新增税收达到 5000 万元、 1 亿元、 3 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团队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100 万元、 300 万元。

(三十三)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引导集成电路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境)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对成功并购市内外非股权关联企业,并购资金达 1000 万元以上,按照并购资金的 5% 给予并购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三十四)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对集成电路企业获得安徽省贷款贴息补助的,再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0% 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材料生产研发以及运维配套支撑等经营活动的集成电路产业相关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 50%

十、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三十五)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各产业领域,每年组织实施一批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对验收合格的试点示范项目,授予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企业荣誉称号,并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 30% 比例给予补助(以发票金额为准,不包括厂房、生产设备投资,硬件投资不超过项目投资的 30% ),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 1:1 承担;同时,给予企业项目管理实施团队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该试点示范项目获得国家、省部级荣誉称号的,再分别给予企业项目管理实施团队 50 万元、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十六)鼓励企业上云,支持工业互联网云平台企业在铜陵建设运营,为本地企业做好云服务。本地企业首次购买本地云平台的云资源及云服务,按每家本地企业上云费用最高不超过 5 万元补贴本地平台企业。每年补助本地平台企业不超过 100 家的本地企业上云费用。补助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 1:1 承担。

(三十七)培育发展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金融科技、信息安全、数字娱乐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每年评选不超过 10 家铜陵市数字经济先锋榜企业,每家奖励 20 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 1:1 承担。

(三十八)促进工业互联网产业的技术创新,本地企业从事工业网络与连接、标识解析、边缘计算、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大数据、工业智能、工业 APP 、工业互联网安全、典型应用和垂直行业应用等领域技术研发的,每年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 2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主导、参与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起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50 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 1:1 承担。

(三十九)对进入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荐名录或获得相关标准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20 万元。补助与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 1:1 承担。

(四十)在我市域范围内,由市政府主办的数字经济相关高规格展会、论坛、赛事等,根据实际成效给予活动承办单位实际发生费用 70% 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四十一)支持鼓励本地大数据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对单个合同金额达 100 万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项目,按项目实际销售收入的 2% 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 1:1 承担。

(四十二)大数据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 2000 万元、 5000 万元、 1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5 万元、 10 万元、 30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 300 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 1:1 承担。

(四十三)大数据企业首次进入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信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科技部发布的独角兽排行榜名单的,市政府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 1:1 承担。

(四十四)支持大数据企业优先参与智慧城市和 “数字铜陵”建设,公共财政投资类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选用本地企业产品和解决方案。市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政务数据库和公共数据库依法合规向大数据企业开放。

十一、支持融资平台建设

(四十五)每年由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增加市属国有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支持国有担保机构做大做强。该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关于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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