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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3.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化技术研究与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独立研发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等非贸易实体组建,财务独立核算或具独立法人地位的研发机构,是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三条根据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阜发[2017]3号)要求,在主导产业的重点领域逐步引导建立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政府予以认定,并给予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原始创新;通过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进行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成熟配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装备和新产品;积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优势,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激励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装备。

  2、积极为行业培训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结合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开展各种技术和管理培训活动、行业或领域的新技术讲座、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等。

  3、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和检测任务,争取各种认证资格,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第三章 申报与确认

  第五条 申请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市属大专院校必须依托专业学院或系所,一个学院或系所原则上组建一家。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其中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

  2、申请单位有较强的经济能力,在本市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基础和成果转化经验,能够保证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持续投入和提供后勤保障支持。

  3、申请单位组织体系完善,有发展规划和明确目标,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创新绩效显著。申请单位重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和科学化管理能力,能为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有若干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和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批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分析检测的技术人员;具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试验设施、分析测试手段及工艺设备等;建立了科学的运营管理机制和科技创新机制,产学研结合紧密,能够提供开放性服务。

  5、工程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一般为7—15人。专家指导委员会由高层次技术、工程和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其中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中依托单位和本中心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开放流动、竞争择优和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开展组建工作,原则上在相同技术领域只组建一个中心。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阜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请表;

  2、阜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

  3、其他附件证明材料。

  第八条 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工程中心建设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阜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市科技局计划财务科牵头组织专家,按照《阜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论证评价指标体系》对申请单位进行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工程中心建设意见;建设意见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批复;市科技局和依托单位签订《阜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组建期间,依托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向市科技部门提交组建进展情况的阶段性总结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随时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依托单位按组建任务计划书的要求落实资金到位。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消确认。

  第四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材料,包括中心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照表;中心建设任务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工作总结报告;中心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包括中心运行管理机制及制度建设情况,中心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名单、工程中心队伍建设和人才引进和培养情况,研发项目清单,获奖项目清单,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情况,培训及开放服务情况等。验收方式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以委托县市区现场验收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通过验收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文正式授予“阜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1、依托单位支持不力、管理不善,没有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书规定的考核指标的;

  2、骨干技术人员离开依托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实施的;

  3、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在相关行业或区域发挥骨干支持作用;

  4、依托单位破产、倒闭的;

  5、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调度、检查、监督和验收的;

  6、提供的验收材料弄虚作假,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第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者,科技主管部门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改进;两次验收仍未通过则取消认定。

  第五章 绩效与考评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方式为:在组建期间实行中期检查,组建完成后实行评估验收,通过验收后实行绩效考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考评,依据《阜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营成效考评指标体系》公布考评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阜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1、连续两年科研经费投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连续两年没有开展研发活动的;

  3、研发人员流失严重,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达不到30%;

  4、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在相关行业或区域发挥骨干支持作用;

  5、依托单位破产、倒闭的;

  6、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调度、检查、监督、考评的。

  7、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第六章 管理与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和考评材料的内容及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经核实后,撤消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 因第十二、十三、十五和十六条原因被撤销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省及本市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市场机制,面向全市相关行业、企业和科研单位承接技术开发和工程化设计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再开发的良性循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帐目,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鼓励支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1、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和人才使用开放;

  2、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国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3、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4、根据国家、省、市现行关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建立互利互惠的开放合作机制,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实施;

  5、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6、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工程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成果转让、申报奖励、专利申请均应署工程中心名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7、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工程中心科技人员。

  第七章 政策支持与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所需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政府资助资金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阜政办〔2017〕5号)》规定给予扶持;对在考评中获得优秀等级的,优先推荐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认定;具有独立法人的工程中心,可视同市级科研机构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科技计划,市科技局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必要的技术及软件,不得用于基建支出。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计算机及高价软件等,按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依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补助资金按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列入市诚信数据库,3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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