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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申报!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申报奖励时间条件)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12.13

第十届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开始咯!来来来,想要申报第十届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的小伙伴们,这里有你想要了解的内容,关于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奖励、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管理办法等,都有哦,而且,如果你有疑问的话,也可以直接联系小编这边咨询合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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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奖励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及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奖励获市长质量奖组织人民币 80 万元、市长质量奖个人人民币 10 万元,奖励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人民币 10 万元、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人民币 2 万元。

二、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

(一)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区域内合法注册或登记注册地址在本市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2.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 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三年以上,已 通过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4.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 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市内外领先水平;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 3 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 不合格记录;无其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 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二)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2.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 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 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突出贡献;

3.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4.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 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它严重违法、违规不 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

三、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  2022年2月28 日。

 

附件: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不断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全面推进马鞍山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2〕9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在市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 2 年评选 1 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 3 个、提名奖每次不超过 6 个。市长质量奖有效期 4 年。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 标 准 , 采 用 《卓 越绩效 评 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结合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评审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获奖组织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组织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鼓励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省、国家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 3 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市内外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 3 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 3 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

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社会规范、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所在组织近 3 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第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获奖 4 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十条 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市长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

(四)组织成立评选委员会、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五)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成员由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议确定,主要负责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投票表决形成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撰写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监督工作组,由市质量强市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监督评选过程。

第十四条 县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五条 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发布评审通知及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根据评审通知要求,如实填写《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7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600 分(总分 1000 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 600 分以上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环节。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个人,按评审通知明确的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和个人现场陈述答辩,投票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二十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由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和个人,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公布评选结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及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奖励获市长质量奖组织人民币 80 万元、市长质量奖个人人民币 10 万元,奖励获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人民币 10 万元、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人民币 2 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省政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六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进入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二十九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三十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4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选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代理免费咨询热线:19855108102(V同号)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马政办〔2015〕6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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