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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补贴奖励、条件程序及认定要求指南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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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所列的基本条件。

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说明

(一)每个申报单位原则上只申报1个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包含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或申请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如涉密需按照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另行报送。

(三)申报时项目名称统一规范为:"单位名+ 新型研发机构",例如:XXX新能源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

(四)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条件所需证明附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申报单位在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未被纳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

(六)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孵化器及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请原则上不予备案。已在省科技厅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无需重复申报备案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备案程序

(一)注册

申报的单位可在郴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账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申报

各单位和申报人注册审核通过后即可通过如下路径进行项目基本信息的填写:菜单栏-项目申报- 选择2022年度-新增项目,在项目基本信息页面,选择主管科室为政策法规与监督诚信科,计划类别为新型研发机构,类别为科技创新平台,填写项目名称等信息后,生成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模板,下载模板到本地电脑填写完毕后转成 PDF格式文件上传提交到系统,同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电子版到系统后再提交。打印一份纸质材料,装订成册,签字盖章后交推荐部门,由推荐部门汇总后交市科学技术局。

(三)审核推荐。

推荐部门应对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根据审查情况择优推荐。推荐部门在审查推荐项目的过程中,应确保无审查不严、违规推荐等情况,如有失实或失信行为,将按照等有关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推荐部门将推荐机构行文(含推荐项目汇总表)报送市科学技术局。

(四)评审备案。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实行常年申请,分批办理。本次申报时间从20227 28日开始,市科学技术局视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分批次进行评审。

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其他事项

其他未明确事项,根据《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 313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 25号)、《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发〔2018 35 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科发〔 202067号)和《郴州市鼓励和推进科技研发促进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郴政办发〔 2017 53号)等文件精神,推进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模式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以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为主要业务,产学研高度结合、国内外开放协作的独立法人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可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其主要功能包括:

(一)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支柱产业等的关键核心技术等开展科技研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国家、省、市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开展技术服务,构建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体系,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三)孵化科技企业。以科技研发为基石,以技术服务为纽带,广泛联合各方资本和团队,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孵化育成。

(四)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积极吸引高端人才和团队落户郴州,培养高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业人才等。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组织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的评价考核等。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监督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类,指由县级以上政府牵头或支持,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整合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股权投资等创新创业活动。

(二)产业联合创新类,指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院士等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以产业链产品创新为导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创新,重点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推动理论成果向技术研发与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三)企校联合创新类,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以市场化方式联合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服务于企业研发创新需求,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重点聚焦重大技术研发,积极开展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和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对外技术服务。

(四)专业研究开发类,指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高水平研发平台为基础,由骨干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吸引政府资金、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五)其他类型。

第二章  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郴州市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郴州市,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具备以下研发条件。

1.具备开展研发活动所需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近三年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75万元。

2.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5%

3.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员比例的50%以上,职工人数少于 20人的,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的 20% 以上。

4.科技创新创业水平高,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方面成效显著。

(三)具备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1.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2.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3.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四)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五)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定期受理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申请备案登记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和考察,经公示无异议后,备案登记为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我省、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含申报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合件等附件);

(二)机构成立章程、管理制度(人才引进培养、项目管理、成果转化、薪酬制度,研发经费核算等);

(三)最近一个年度(新注册的注册以来)工作报告;

(四)上一年度(新注册的注册以来)财务报表(含经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情况表);

(五)近3年(注册不足3年的提交从注册以来)立项的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清单、服务企业生产的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资助单位情况等);

(六)近3年(注册不足3年的提交从注册以来)科技成果转化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设备/软件(单价1万元以上科研设备、 0.1万以上软件)清单(包括名称、数量、型号、原价、购置年份);

(八)研发人员(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和全体职工人员名单;

(九)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 3 年内不得申请备案,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黑名单。已通过备案的机构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起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  通过备案的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局授予其“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称号,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 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备案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并有资格享受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有关政策扶持。

第十条  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已备案的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3 31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包含机构建设进展情况、主要业绩及下一步建设计划。工作总结报送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下发评价通知。在新型研发机构资格期满前,比照备案条件对机构进行评价,评价结论合格的继续获得 3年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价结论不合格的,给予半年整改期,整改期后再次评价不合格的,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比照备案条件进行,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二)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经备案的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享有以下政策扶持:

(一)依据《郴州市鼓励和推进科技研发促进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郴政办发〔201753 号)等相关政策给予奖补。

(二)优先推荐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发生重大人员变动、更名、投资主体变更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6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市科技局报告,由市科技局进行资格核实。

第十五条  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科研诚信名单的;

(七)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六条  被撤销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郴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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