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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绿色工厂申报条件奖补政策和评价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6.15

蚌埠市对获得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推荐申请省 “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 万元和 5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下面来详细看看蚌埠 市绿色工厂申报条件和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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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绿色工厂申报条件

申请市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 GB/T23331 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 2016586号)要求和《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节能〔 2019 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蚌埠市绿色工厂(以下称市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 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市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 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辖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或区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培育计划,企业按照市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 在符合市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所在辖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经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申报。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推荐申报标准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市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 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

(四)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的;

(五)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市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二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绿色工厂。

第十三条 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价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我市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原则上从市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绿色工厂。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蚌埠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的《蚌埠市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 (试行)》(蚌经信节能〔2019 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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