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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科学技术奖申请条件和好处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2.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根据《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合作、技术推广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蚌埠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不超过2名、技术合作奖每次1项,均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 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推动蚌埠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2、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跃式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及重大工程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
1、技术发明项目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2、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新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3、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4、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并产生重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是该研究成果的部分或者全部创新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候选单位。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或者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可根据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选:
1、一等奖: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综合技术水平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2、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综合技术水平达到了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创造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具有一定作用;
3、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重要技术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鼓励应用专利法保护知识产权,凡取得发明专利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相应奖励等级。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科技合作中对蚌埠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市外、境外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开发、科技培训、科技交流等个人或者单位。
第十八条 技术合作奖候选人及候选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与蚌埠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中,其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在蚌埠进行有效的转化并实现产业化,对蚌埠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向蚌埠的个人或者单位传授先进科学技术知识,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在培养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蚌埠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在促进蚌埠与市外、境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建立或开拓了蚌埠与市外、境外在科技方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和交流渠道,并对蚌埠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市是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和项目初审;
2、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成立专业(行业)评审组;
3、提出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
4、审定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处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评定和核准市科学技术奖专业组的初评结果,做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2、评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做出获奖人选和单位的决议;
3、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研究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的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由科技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十三条 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和评审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行业)评审组,各专业(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名。各专业(行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行业)评审工作,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五条 《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一)项所列推荐组织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四)项所列的“其他组织”,是指具备推荐条件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科学技术专家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市科学技术奖时,应填写奖励办统一制作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联合申报的,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申报,如有其它特殊情况,须有完成单位协商申报,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 推荐部门应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对推荐项目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九条 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技奖评审。
第三十条 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件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一条  有关推荐组织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奖励办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市奖励办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要求推荐组织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专业(行业)组评审。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二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科技进步类项目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相应专业组评审,技术合作类和重大贡献奖有评审委员会评审。
专业评审组对科技进步类项目给出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建议名单,凡经专业组评审推荐为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市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及其推荐单位,需向评审委员会进行答辩、陈述和介绍。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组提交的评审结果结合项目答辩情况作出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评审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经公布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含三分之二)投票表决通过;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数投票表决通过。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1、专业评审组会议和评审委员会会议均须有应到人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2、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综合讨论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3、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科技重大贡献奖和科技合作奖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多数表决通过;科技进步类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含三分之二)投票表决通过,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数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住址;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九条 市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交由专业组组织相关专家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组织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审核。
第四十条 异议在市科学技术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处理完毕的,可纳入当年度授奖范围;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纳入下一个年度的授奖范围。
异议处理结果由市奖励办通知异议提出方和推荐组织。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8万元,二等奖奖金5万元,三等奖奖金3万元;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5万元。奖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者。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2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1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技研发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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