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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对支持创新平台建设若干政策多!安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哪些好处?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支持平台建设。
(1)对园区、企业围绕主导产业与高校院所共建或自建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按当年购置仪器设备支出金额3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筹建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等质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当年购置仪器设备支出金额1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当年验收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给予200万元奖励。省级上述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机构获国家、省不同部门命名认定,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下同)。
(3)对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获得省级以上考核奖励的以上各类平台,按奖励金额1∶1比例配套奖励。
二、补贴研发设备。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筑梦新区)在孵企业购置或自制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含税价10万元及以上),按当年支出金额15%比例给予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和租用单位,分别按拥有单位出租收入10%比例和租用单位租用支出2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市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机构,按仪器出租费用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科技服务。鼓励与大院大所合作,对市政府与高校院所协议共建的技术转移机构,共建期内按协议执行情况支持经费50—100万元。
(1)对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协议共建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其对接技术服务(或技术交易、技术入股)合同成交额的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按其在孵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之和的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个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4)对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获得省绩效考核奖励,按奖励金额1∶1比例配套奖励。
申报时间:第一批截止时间是2018年12月7日,第二批截止时间是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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