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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 2017〕2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以下简称产品确认),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及装备、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审核并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推广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具体承担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材料审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县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墙改办承担本地产品确认初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产品确认的企业,须向所在地县(市、区)提出书面申请,并从网上填报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用地手续的证明文件、项目备案文件、环保达标验收材料文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相关材料: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规模、工艺装备(附生产工艺流程图),组织管理机构、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生产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产品执行标准、投产以来产品出厂质量情况,产品标识(附彩色照片);
(四)市级以上(含)具备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抽样检验报告;
(五)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对生产线产能核定意见;
(六)烧结类产品使用页岩的应提供《采矿许可证》,如占用林地还要提供林业《采伐许可证》,使用污泥、淤泥等其他原料应提供其来源证明材料;提供所在地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改办出具的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布点证明材料;
(七)同类产品申报增项的,只需提供达到该产品性能标准要求的抽检报告;不同类别的产品申报增项,按正常申报程序进行;
(八)生产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证书等资料(外省企业产品);
(九)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和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五条 申请换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企业,须向所在县(市、区)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从网上填报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二)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到期的《证书》(复印件);
(四)上一确认周期内的产品出厂质量情况;
(五)上一确认周期内产品质量抽检情况;
(六)烧结类产品,使用页岩的应提供《采矿许可证》,如占用林地还要提供林业《采伐许可证》,使用污泥、淤泥等其他原材料的应提供其来源证明材料;提供所在地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改办出具的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布点证明材料。
(七)生产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证书等资料(外省企业产品);
(八)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和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六条 产品确认受理时间:每双月下旬集中受理。
第七条 产品确认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产品确认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墙改办申请并网上填报所需材料(外省企业直接省墙改办申请);
(二)当地墙改办初审通过后,由市(直管县)墙改办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核验,审核通过后报省墙改办;省墙改办自受理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材料审核;
(三)对材料审核通过的,经省经信委审定后,对拟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省经信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材料审核不通过的,省墙改办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所在市(直管县)墙改办;
公示无异议后,省经信委在5个工作日发放《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公示有异议的,省经信委在公示期满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省墙改办、申报市(直管县)墙改办和申报企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申报市(直管县)墙改办和申报企业;
(四)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企业可重新申报,市(直管县)墙改办或省墙改办在接到整改合格报告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五)申报确认的企业对初审、现场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重审申请,上一级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重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重审的结论。
第八条 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墙改办要对取得《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申请专项经费开展质量抽查,并将结果通报住建、质监和国税等部门。
第九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确认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内按第五条要求进行换证申报。
第十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申请报告,向所在地墙改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墙改办提出意见后由省墙改办省经信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墙改办报省经信委暂停其《证书》使用权限,并向社会公布:
(一)抽检不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
(三)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产品出厂的。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墙改办报省经信委取消其《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证书》的;
(三)出卖、出租、转借《证书》的;
(四)一个确认周期内两次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使用国家或省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工艺、设备;
(七)其他需要取消《证书》的情形。
第十二条 被取消《证书》的企业,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其产品确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和冒用《证书》,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墙改办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工作原则,不得循私舞弊,谋取私利,违者将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皖墙办〔2013〕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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