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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厅2022-09-27发布《关于开展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2021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皖科区秘〔2022〕389号),通知正文内容如下:
此次绩效评价只针对省级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通知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
此次评价对孵化器的当年在孵企业数、当年创业导师人数、当年孵化器基金额、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当年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当年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当年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以及众创空间
的当年创业团队数、当年初创企业数、当年新注册企业数、当年创业导师数目、当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当年获得投融资的总额、常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数量、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当年开展各项活动场次等数据有相应的要求,并需要附相关证明材料对上述数据进行证明。如有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对数据要求不了解或对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可联系卧涛安徽省政策专家解答。
卧涛集团咨询热线:156-5602-7297(V同号)
一、工作程序
1.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2021年度绩效评价申报书》(附件1)和《众创空间2021年度绩效评价申报书》(附件2),如实完整填写绩效评价相关数据,并提供加盖公章的2021年度科技统计年报和工作总结(附件3),装订成册后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所在市科技局。
2.各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及分值见附件4),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在孵化载体绩效评价信息表上加盖公章,统一汇总申报材料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3.各市科技局于2022年10月26日17:30前将《绩效评价审核推荐表》(见附件5)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二、有关要求
1.绩效评价范围为我省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见附件6),绩效评价依据为2021年度统计报表和2021年度工作总结,评价数据均为当年即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对于同一运营主体既运营孵化器,同时也运营众创空间的,所填数据不得交叉、重复使用,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
3.报送的申报材料需严格按照要求提供,后续不得再补充材料。各申报单位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省科技厅将视情组织实地查看,如存在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各市科技局应组织申报单位开展科研诚信自查,不符合管理办法指标条件的视为绩效评价不合格,不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视为不合格。各市科技局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将视情进行约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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