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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条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2.2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主动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所列单位为前述内容的责任单位,下同)对照全国版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二、严格落实放宽市场准入。 根据国家部署,落实金融业、服务业、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对外开放举措,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积极稳妥引进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企业境外上市。(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鼓励外资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提升旅游品质和竞争力。(省旅游发展委)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我国法律法规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文化单位同国外有实力的文化机构进行项目合作。(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鼓励外资进入体育、医疗、养老等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鼓励外资进入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粮食局)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在相关领域开放试点。(省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加强财税支持。 2018年—2020年,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用于外资专项工作激励,重点支持各地引进以下外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两年累计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等。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省“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服务业发展等扶持政策。(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注重发挥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通过组建定向基金和并购基金等方式,支持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项目、境外“隐形冠军”企业投资项目、外资并购或国内企业海外并购返程投资项目等。(省投资集团、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各地在法定权限内提供投资促进资金支持,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各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外资项目用地。 加大外资项目用地支持,对纳入省级调度的重点外资项目,可按照省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使用省级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时,要积极保障外资项目。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和跨国公司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不动产单元转让,转让后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鼓励外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弹性出让,外资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可凭与国土资源部门签定的土地租赁合同,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 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省级层面做好审批和管理。(省商务厅)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务备案。(省商务厅、省工商局)深化和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整合优化审批服务机构和职责,有条件的市县和开发区经批准可设立行政审批局,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探索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网络平台,实现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省编办、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各市人民政府)

六、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 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入跨国公司外汇管理试点,指导合作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为试点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及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积极利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落实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直接投资和企业将境外募集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使用。(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外汇局)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资金汇入境内使用。(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外汇局、省发展改革委)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可按实际需要汇入境内使用。争取在我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外汇局)争取国家支持允许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或外币债券,并可全额汇回所募集资金,用于在我省的投资经营。(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外汇局)

七、健全完善外国人才来皖工作保障机制。 依法保障在皖工作外国人才享有医疗、子女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人才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人民政府)落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推进工作许可属地办理,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最多跑一次”等方式,为外国人才来我省工作、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完善外国人才评价标准,将人才签证发放范围扩大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落实外国人才签证制度,优化审批签发办理流程,压缩审核和签发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持有《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外国人才,不能及时在境外办理签证的,可凭确认函及用人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在我省入境口岸申请外国人才(R字)签证入境。将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证)及外国人才(R字)签证的外国高端人才纳入“江淮优才卡”发放范围,持卡可享受相关基本服务和优惠措施。(省外国专家局)

八、优化外商投资导向。 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生态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环保厅)切实落实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可按照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就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收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省税务局)

九、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 积极落实外商投资建设研发中心支持政策,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建设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政策辅导。(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重点科研院所企业落户安徽创办科技企业、研发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法人单位公平申请承担国家和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建设研发平台,申报科技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省政府支持科技创新、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相关资助和补助。(省科技厅)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税务局)外国人才依法平等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为外资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对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的设备,支持企业申请实施上门查验。(合肥海关)

十、鼓励外资并购投资。 根据市场化原则探索建立并购信息库,引导省内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省商务厅)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安徽的境内上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支持外商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安徽证监局)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程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兼并收购,参与金融不良资产的重组与处置。(省国资委、安徽证监局)

十一、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 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优化特殊工时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岗位及时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依法维护在皖外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二、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多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大力推进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和专利执法维权“雷霆”专项行动,支持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建设。加快建立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推进中国(合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各市人民政府)对住所在我省且具有自主商标品牌的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商标品牌建设费用资助和奖励。(省工商局)

十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完善省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省商务厅)各地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各市人民政府)

十四、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物流成本。 推动建设陆空联合开放口岸和多式联运枢纽,加快发展江海、铁空、铁水等联运。(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统筹协调中欧班列发展,加强规划设计,优化发展环境。(省发展改革委)推动合肥中欧班列铁路口岸开放。(省商务厅)加强场站、通关等基础设施建设。(合肥市人民政府)鼓励具有全程提单的外地货物搭乘合肥中欧班列进口,推动班列加挂、集拼、内外贸货物混载混装。(合肥海关)落实航线航班支持政策,积极组建引进基地航空公司,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增加国际国内航线和班次,积极增开全货机航线,加强航空中转枢纽港建设,提升航空口岸功能。(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民航机场集团)推动国际快件监管中心运行,提升合肥中欧班列通关监管便利化水平。(合肥海关)完善市场调节机制,调整运输结构,提高运输效率,加强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领域收费行为监管,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十五、促进开发区优化外资综合服务。 依法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制定发布相应的赋权清单,在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试点赋予适宜的省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支持国家级开发区稳妥高效用好相关权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省编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创新探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省工商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各市人民政府)

十六、发挥开发区示范带动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作用。 依法制定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业区改造的政策,优化土地存量供给,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重点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发挥利用外资主阵地作用,支持中德等国际合作园区加快建设。(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合肥海关)各地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国家级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给予倾斜支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在国家级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团队等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加快提升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的国际化水平。(各市人民政府)

十七、加大开发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 各地可通过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等方式,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国家级开发区相关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各市人民政府)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省财政厅、省投资集团、各市人民政府)支持各地建设境外并购回归产业园,并在产业基金引导、研发创新等方面出台政策措施,推进高质量境外并购项目回归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十八、强化重大活动等引资载体作用。 发挥国际化平台的招商引资作用,努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国内一流的世界制造业大会和中国国际徽商大会品牌,借助国家级重大展会平台,拓宽引资渠道。每年在重点投资来源地举办重大投资促进活动,重点瞄准世界500强、产业链和价值链中高端企业,提升招商引资精准性和实效性。(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侨办、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侨联、省贸促会)

十九、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保障。 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重点保障,在出访计划、出访经费、出访手续等方面优先支持,保障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实施。经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开发区的招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不受批次限量管理。(省外办)每年度对全省利用外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取得突出成绩的招商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劳动模范等称号评选。(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在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作出重要贡献、成绩突出的个人,不受国籍限制,可参评“安徽突出贡献人才奖”;完善“安徽省黄山友谊奖”评选表彰制度,大力表彰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

二十、建立外资提质增效评价体系。 对各市利用外资实行分类考核,在考核利用外资规模、增速的同时,突出外资产业结构、创新能力、社会贡献、营商环境等质量效益指标的导向作用,科学客观地评价全省各地利用外资的质量水平,逐步提升利用外资工作在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比重。(省商务厅、省政府督查室)各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注重综合改善营商环境,给予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避免恶性竞争。(各市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狠抓落实,注重实效,确保各项措施与已出台的政策有效衔接,形成合力。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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