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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实施办法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7.08.08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我省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
省级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徽省内需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安徽省内需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七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目录确定)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在报请审批时,由项目单位出具能耗测算说明,能耗承诺等,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五)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六)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同时纳入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省级节能审查资料的受理、节能审查意见的送达,由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负责。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报请省级节能审查时,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一式6份,项目所在地市级(省直管试点县)节能审查机关或省有关单位报请节能审查文件一式2份。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节能报告一式6份,项目所在地市级(省直管试点县)节能审查机关或省有关单位报请节能审查文件一式2份。
第十一条
新上高耗能项目,在报请节能审查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的规定,需先落实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再报请项目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节能报告评审,有关机构依据专家意见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必要时,节能审查机关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节能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三)节能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五)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六)是否按照规定选用高效节能设备,有无采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用能工艺、设备的情况;
(七)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八)高耗能项目能源消费等量置换方案是否客观准确、是否符合等量置换要求。
(九)节能方面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评审结论。
参与该项目可研、设计和节能报告等文件编制的技术人员和以上文件编制承担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节能报告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暂停当年度该类项目节能审查:
(一)未完成上一年度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的;
(二)未达到省政府下达的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序时进度的;
(三)上一年度省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60分以下)的;
(四)其他需要暂停节能审查的情形。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12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审查机关委托中介服
务机构对节能报告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总量15%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原节能审查机关重新申请节能审查。经重新评估和审查并获得通过的,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该项目节能审查机关或节能审查机关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核查。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对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
予以批准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安徽”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节能审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
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皖发改环资〔201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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