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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16市各市好处!2023年“食安安徽”品牌评价申报流程时间及证书标识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9.05

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说一说关于2023年 安徽16市 “食安安徽”品牌评价申报 流程方式及截止申报时间,包括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黄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食安安徽 政策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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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价对象

食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园区、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特殊食品经营)街区、食品安全小镇。

二、评价申报

“食安安徽”品牌评价申报采用纸质材料与线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各市、省直管县(市)食安办负责培育并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实施预审。对通过预审的企业(组织),及时指导其按要求提交评价申请材料,同时填写《2023年“食安安徽”品牌申报单位汇总表》(见附件),于9月30日前报"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秘书处(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

(二)各申请企业(组织)对照《“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修订版)》,在自评基础上,填写《“食安安徽”品牌(区域)基本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应明确纳入本次申报覆盖的主营业务、范围或主导产品信息。

(三)申报方式

纸质申报要求:申请企业(组织)提供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由各市、省直管县(市)食安办预审通过后统一报“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秘书处。

线上申报要求:各市、省直管县(市)食安办预审通过后,申请企业(组织)登陆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食安安徽”品牌联盟)网站,点击“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申报系统,按提示要求进行线上申报。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宣传推介。各级食安办要进一步加大"食安安徽"品牌宣传推介工作力度,深入一线开展调研指导。省食安办决定

今年举办第二届“食安安徽”品牌故事大赛,各地要积极组织动员,踊跃参赛,共同营造品牌建设良好氛围。

(二)落实扶持政策。各市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食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政法(2022)137号)要求,对2022年度通过“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企业,按3000元/家的标准奖补到位,严禁截留挪用。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安安徽”品牌单位的日常监管,督促其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产品与服务。省食安办将各地"食安安徽"品牌建设工作情况列入年度重点考核项目,对各地出台、落实扶持“食安安徽”品牌建设政策措施的适当予以加分。

(四)择优推荐上报。各市、省直管县(市)食安办要对照申报要求和评价标准,认真开展初审、推荐。申报企业(组织)应仔细阅读申报表中包括承诺事项在内的各项要求,由企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申报表及所附材料中的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有效。发现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是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依据“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及相关规定,对申请“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特定区域进行的第三方认证评价活动。

第三条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以“品牌引领、品质卓越、自主创新、管理精细、社会责任”为基本导向,坚持安全为先、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标准引领、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会同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推动形成品牌培育与认证评价联动机制。

各市、县(市、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局)及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食安安徽”品牌培育、支撑能力建设、宣传推广及认证评价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工作秘书处承担“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的具体工作。秘书处设在安徽省质量品牌促进会。

第六条  支持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 “食安安徽”品牌培育、市场策划、标准制修订、制度研究及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标准体系

第七条  “食安安徽”品牌标准包括企业认证和区域评价两大类。

企业认证对象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区域评价对象包括食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园区、餐饮安全街区、食品安全小镇、安徽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

第八条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标准包括基本要求及安全为先、管理科学、品牌引领、创新驱动、守信重责等内容,以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文件或安徽省地方标准予以发布。

第三章  认证评价

第九条  各市、省直管县(市)食安办(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本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认证,组织推荐有关特定区域申请评价。

第十条  由认证机构等自愿组建成立的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制定完善认证规则、制度和实施要求,组织开展“食安安徽”品牌认证工作。

第十一条  认证联盟建设规范化的认证服务平台,为申请主体提供受理申请、组织认证、宣传发布等全过程服务。

第十二条  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 “食安安徽”品牌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食安安徽”品牌评价规则应对评价程序、评价依据、现场检查、服务管理能力、评审要求等做出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认证评价的,报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经审核、征求意见及公示后,按规定颁发 “食安安徽”认证、评价证书。

第四章   证书标识

第十五条  认证、评价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名称、地址;

(二)业务范围或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六条  “食安安徽”品牌标识包含相关名称、图案、文字、色彩等,所有权归属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省质量品牌促进会注册商标并代为持有。

第十七条  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评价范围内的产品可以使用品牌标志。

第十八条  推动政府、行业、区域、社会等多层面的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结果采信机制,充分运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等支持作用。

第十九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应加大 “食安安徽”品牌宣传力度,加强交流合作,强化宣贯培训,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条  认证评价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规收费。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评价要求、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组织,由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启动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食安办(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 “食安安徽”品牌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相关信息通报认证联盟,并报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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