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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条奖补政策汇编!湖南企业奖励补贴政策及奖励标准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6.20

湖南省工业、制造业、农业、移动互联网、电商、药业奖补政策汇编(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编现将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程序总结如下,希望对你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如有申报意向或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咨询:18715034835(微信同号)
(卧涛科技:项目申报、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代理、软件开发、商业计划书、工商注册财税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体系认证等)
一、企业研发财政奖补
(一)适用对象
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已完成2023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并审核通过,2021、2022两个纳税年度均已按要求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 (规模以上企业应按统计部门要求完成研发报统及核准)
(二)支持措施
1.依据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 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给予补助。
2.经测算补助额不足20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 (湘政办发 〔2022〕 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 (湘政办发 〔2023〕4号)
(四)申请材料
1.2023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及项目备案登记表
2.2023年企业预计开展的主要研发项目情况
3.企业研发准备金内部制度
4.2022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备案研发项目执行情况
5.2021/2022 年企业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项目清单
6.2023年度湖南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表。

二、工业设计中心及服务型制造示范奖励
(一)适用对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
(二)支持措施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 100 万元;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 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20%,分档给予奖励。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财企〔2021〕11号)

三、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产品) 奖励
(一)适用对象
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
(二)支持措施
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申报主体,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财企〔2021〕11号)

四、工业设计型企业或平台/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奖励
(一)适用对象
对外提供服务的工业设计型企业或平台;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
(二)支持措施
根据对制造业提供服务的情况,每年支持一批工业设计型企业或平台,每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 的通知》(湘财企 〔2022〕10号)
(四)申请途径
企业通过所在地的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申报

五、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补助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以及为工业发展提供服务的机构
(二)支持措施
1.对实施制造业重大产业化项目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2.对建设和运营制造业专业服务平台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3.对实施技改项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设备补助。
(三)政策依据
1.《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财企〔2021〕11号)
2.《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湘财企 〔2022〕10号)
(四)申请途径
企业通过所在地的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申报

六、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经济贡献增量奖补
(一)适用对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支持措施
工业企业实施投资超过 500 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完工后三年内,企业主体税种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总增量超过10万元的年份,按税收增量的省级分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奖补。
(三)政策依据
1.《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湘财企 〔2017〕17号)
2.《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实施细则》(湘经信投资 〔2017〕616号)
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湘财企 〔2022〕10号)
(四)申请途径
企业通过所在地的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申报

七、工业领域优秀供应商奖励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优秀供应商
(二)支持措施
对上年被评为优秀绿色制造供应商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每年对上一年度综合排名靠前的若干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每家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培育一批优秀的数字化转型供应商,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政策实施期为2022年至2024年)。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 的通知》(湘财企 〔2022〕10号)
(四)申请途径
企业通过所在地的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申报

八、制造业碳减排奖励
(一)适用对象
完成制造业企业碳减排任务显著的制造业企业 (年度减排6%以上,且减排二氧化碳达到2000吨的)
(二)支持措施
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 的通知》(湘财企 〔2022〕10号)
(四)申请途径
企业通过所在地的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申报

九、工业领域绿色创建和资源综合利用奖励
(一)适用对象
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企业和绿色产品称号的企业,以及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能效领跑者、水效能跑者、资源综合利用领跑者、工业节能技术装备和“能效之星”产品、绿色数据中心先进实用技术产品等绿色制造示范单位;获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项目的单位
(二)支持措施
对上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创建称号单位,下一年度一次性安排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对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示范项目的单位给予不超过 50万元的奖励。
(三)政策依据
1.《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财企〔2021〕11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支持先进制造业供应链配套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和 〈支持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循环利用产业延链强链的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湘政办发 〔2021〕49号)
(四)申请途径
无需申报,直接对获评的企业实施

十、创新医药产品产业化补助
(一)适用对象
省内医药企业
(二)支持措施
1.年度内获准注册并在省内实现产业化、投资额5000 万元以上的创新药品,每个品种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
2.年度内获准注册且拥有发明专利并在省内产业化的创新Ⅲ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3.年度内获准注册且属于国内首创、拥有发明专利并在省内产业化的创新Ⅱ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三)政策依据
1.《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实施意见》(湘办 〔2018〕32号)
2.《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 〔2021〕44号)
(四)申请途径
通过所在地市州工信局推荐报送

十一、仿制药通过一致性评价奖补
(一)适用对象
省内医药企业
(二)支持措施
对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前100个品种:
1.在全国首家过评的,每个品种补助500万元。
2.在全国第二、三名过评的,每个品种补助 300 万元。
3.其余通过品种,每个品种补助1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1.《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实施意见》(湘办 〔2018〕32号)
2.《湖南省鼓励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政策措施》(湘政办发 〔2020〕3号)
3.《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 〔2021〕44号)
(四)申请途径
通过所在地市州工信局推荐报送

十二、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车间) 奖励
(一)适用对象
具有先进生产模式的制造业企业
(二)支持措施
每年分行业支持一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和车间,对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对智能制造标杆车间,每个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 的通知》(湘财企 〔2022〕10号)
(四)申请途径
企业通过所在地的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申报

十三、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采购省内重点零部件配套产品奖励
(一)适用对象
工程机械、汽车制造、电力装备、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相关的龙头企业
(二)支持措施
鼓励龙头企业采购补链清单内重点配套产品。对采购补链清单内配套产品的龙头企业按新增采购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先进制造业供应链配套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和 〈支持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循环利用产业延链强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 〔2021〕49号)
(四)申请途径
企业通过所在地的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申报

十四、培育先进制造业关键零部件配套生产企业奖励
(一适用对象
先进制造业关键零部件配套生产企业
(二)支持措施
对重点培育的关键零部件配套生产企业提档升级、支持龙头企业补链延链成效显著的,视其贡献情况给予定额奖励。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先进制造业供应链配套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和 〈支持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循环利用产业延链强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 〔2021〕49号)
(四)申请途径
企业通过所在地的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申报

十五、工信部首台 (套) 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机制
(一)适用对象
生产首台 (套) 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1.制造 《首台 (套) 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内装备,且在特定期间投保首台 (套) 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中央财政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 3% 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80% 给予保险补偿。
2.对通过工信部评审且公告的的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 内新材料产品,且于特定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中央财政进行保费补贴,补贴额度为投保年度保费的80%。
(三)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 (套) 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 〔2019〕225号)
2.《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 〔2017〕222号)
(四)申请途径
根据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申报

十六、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
(一)适用对象
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二)支持措施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的车辆补贴标准给予补助。
(三)政策依据
《关于 2022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 〔2021〕466号)
(四)申请途径
企业通过所在市州的工信部门、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发改部门推荐申报

十七、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赋能奖励
(一)适用对象
省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以及数字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的项目企业
(二)支持措施
每个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 的通知》(湘财企 〔2022〕10号)
(四)申请途径
企业通过所在地的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申报

十八、省首台 (套) 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奖励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首台 (套) 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企业、新材料生产企业
(二)支持措施
对单台设备或核心零部件最高奖励 100 万元,成套设备最高奖励 500 万元;对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项目给予奖励。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财企〔2021〕11号)
(四)申请途径
企业通过所在地的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申报

十九、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标杆企业奖励
(一)适用对象
新获认定的湖南省工业质量标杆、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财企〔2021〕11号)
(四)申请途径
无需申请,直接奖励

二十、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
(一)适用对象
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支持措施
被工信部批复同意组建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科研团队奖励1000万元,对省工信厅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科研团队奖励2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加强湖南省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组 〔2019〕30号)
(四)申请途径
企业通过所在地的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申报
(五)申请材料
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科研团队奖励申报书

二十一、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一)适用对象
省移动互联网产业相关企业
(二)支持措施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采取补助或奖励方式予以支持
(三)政策依据
《关于持续推动移动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做强做大数字产业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 〔2020〕47号)
(四)申请途径
企业通过所在地的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申报

二十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一)适用对象
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项目
(二)支持措施
采取无偿补助、奖励等支持方式,单户企业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20〕14号)
(四)申请途径
企业通过所在地的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申报

二十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一)适用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纳入全国系统名录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不含林业类经营主体
(二)支持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的贷款按年度进行相应贴息,具体贴息标准为: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 的,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50%进行贴息;贷款金额在 1000—5000 万元 (含 5000 万元) 的,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 25% 进行贴息,贷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 15% 进行贴息。单个主体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湘农联〔2022〕22号)
(四)申请途径
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

二十四、电子商务发展支持政策
(一)适用对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园区
(二)支持措施
1.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数字商务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励60万元。
2.对在湖南省注册且年网络交易额首次超过100亿元的线上批发零售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励100万元。
3.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带,最高可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最高可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对省级公共海外仓给予首年最高 60 万元/个、后两年每年最高 30 万元/个的支持,单个企业三年累计支持最高可达到5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 〔2023〕4号)
(四)申请途径
第1、3项根据省商务厅通知先申请认定,再根据市州商务局通知申请资金支持。
第2项根据市州商务局通知直接申请资金支持。

二十五、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一)适用对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园区
(二)支持措施
1.对跨境电商年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企业,根据其在湖南的年进出口额、纳税额和就业贡献,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对跨境电商行业领军企业来湘新设立企业 (集团)总部,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 500 万元。对跨境电商行业领军企业来湘新设立功能性总部的,最高奖励其在湘企业300万元。
3.支持我省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试点,对年孵化服务费给予支持。
4.对新通过国际认证的跨境电商企业,按不超过国际认证费用80%的比例,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使用自主品牌进行全球推广服务的企业,按不超过年跨境电商网络营销推广费用30%的比例,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对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供应商企业、跨境电商企业集中 (相关企业数量达到 20家)、年进出口额达到 10亿元的跨境电商产业带所在县 (市、区),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6.对运营跨境电商园区面积达到 4000 平方米以上,具备跨境电商企业运营所需配套服务设施和一站式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功能,入驻跨境电商企业数量达到 20 家以上、跨境电商年交易额达到 20亿元或年进出口额达到 5亿元的园区,根据园区纳税额和就业贡献度,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7.对成功孵化跨境电商企业 10 家以上的孵化中心运营主体,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8.对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跨境电商、服务数量在100 家以上、有实际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机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9.对省级公共海外仓给予首年最高 60 万元、后两年每年最高 30 万元的支持,单个企业三年累计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10.指导我省企业争创商务部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对入选案例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1.对自建自用海外仓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在海外仓所在国家或地区进出口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建设运营企业,根据其海外仓面积和进出口额,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2.对服务我省中小微企业10家以上、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到 1 亿元的跨境电商集货仓,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3.将跨境电商相关职业 (工种) 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14.按照我省现行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小微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省级财政予以全额支持,对一般企业保费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给予相关支持。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 〔2023〕9号)
(四)申请途径
第1、3、4、8、10、11项根据市州商务局通知直接申请资金支持。
第 2 项按照“来湘设立总部领军企业奖励”申请资金支持。
第 5、6、7、9、12 项根据省商务厅通知先申请认定,再根据市州商务局通知申请资金支持。
第13项向当地人社部门直接申请资金支持。
第14项根据省商务厅通知由保险公司统一申报、集中拨付。

二十六、外贸企业申请AEO(Authorized EconomicOperator)高级认证支持
(一)适用对象
外贸企业
(二)支持措施
省商务厅与长沙海关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服务我省 2022 年新增 10 家以上 AEO 高级认证企业,对通过AEO高级认定的企业在认定过程中,为完善自身信用体系建设所产生的咨询辅导费、体系建设费、委托业务费等服务费用给予一定支持。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商务厅 长沙海关关于联合开展 AEO 高级认证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湘商贸 〔2022〕5号)
(四)申请途径
可通过市州、县市区商务局申请办理
(五)申请材料
企业开展 AEO 高级认定工作中所产生的咨询辅导费、体系建设费、委托业务费等服务费用凭证

二十七、“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奖励
(一)适用对象
1.企业通过绿地投资、跨国并购实施的5亿元以上国家鼓励类对外直接投资项目;
2.湖南工程企业完成营业额 10 亿元以上海外总承包项目或20亿元以上分包项目且带动我省产品出口。
(二)支持措施
根据相关情况对企业给予不超过 4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 〔2018〕13号)
(四)申请途径
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二十八、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奖励
(一)适用对象
经东道国政府正式批复认可、湖南企业主导建设或运营、带动湖南实体经济发展效果明显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
(二)支持措施
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为省级境外园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奖励;对经商务部、财政部考核认定为国家级境外园区的,一次性再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奖励。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 〔2018〕13号)
(四)申请途径
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二十九、新引进优质外贸实体企业奖励
(一)适用对象
新引进的年进出口实绩5000万美元以上且有较大产业带动能力的外贸实体企业
(二)支持措施
1.新引进的年进出口实绩 5000 万美元以上且有较大产业带动能力的外贸实体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对新引进年进出口实绩5亿美元以上且有较大产业带动能力的外贸实体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8号)
(四)申请途径
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三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前期费用奖励
(一)适用对象
经申请认定的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给与前期费用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走出去”市场开拓
(二)支持措施
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为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2 年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商外经 〔2022〕1号)
(四)申请途径
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三十一、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贷款贴息奖励
(一)适用对象
对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的中长期贷款 (1 年期及以上的贷款) 以及疫情期间企业用于境外项目的贷款给与贴息补贴
(二)支持措施
人民币贷款补贴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补贴率不超过 3%,实际利率低于 3% 的,不超过实际利率;补贴比例不超过同期贷款实际发生费用的 50%,对联盟抱团项目核心企业的补贴比例在一般项目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可再上浮30% (上浮后的实际补贴比例不超过50%)。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2 年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商外经 〔2022〕1号)
(四)申请途径
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三十二、生物医药重点企业、重点品种遴选
(一)适用对象
符合政策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支持措施
对获选企业和品种进行授牌和奖励,为临床运用、进出口通关等方面提供便利。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医药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遴选办法》(湘药监综财 〔2022〕12号)
(四)申报途径
企业自主申报,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初审,省药品监管局组织评审后报省药品 (疫苗) 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对外发布
(五)申报材料
1.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药品生产 (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 (经营) 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产品资格证明:药品注册批件、医疗器械注册批件等。
3.主营业务收入与销售额证明:①企业或产品过去3年内所获得的设区市级以上荣誉或奖励证明;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证明、纳税情况相关证明。
4.其它佐证材料:省级以上媒体新闻报道、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第三数据研报等能够证明企业或产品行业影响力、市场占有率领先优势的证明材料,以及企业认为其它有助于专家评委结果的证明材料。

三十三、省文化和旅游项目资金支持政策
(一)适用对象
符合当年文化和旅游项目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的文化旅游企业
(二)支持措施
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三)政策依据
《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文〔2019〕13号)
(四)申请途径
向企业所在地文旅部门逐级申请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政策内容,如遇申报、材料等问题,可以咨询小编,我们提供问题咨询、辅助申报、代理申报服务。咨询电话:1871503483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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