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卧涛

您专业的项目申报定制平台!400-0507-580

项目申报咨询:15855199550项目申报咨询:15855199550

卧涛精准把握政策动向

2023年六安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申报条件材料和监测办法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7.28

六安市正在开展新一批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认定工作,以及2020 年评审认定到期的市级龙头企业全面开展运行监测和复审工作 下面来详细看看,六安市的企业有想要认定龙头企业和联合体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一、监测对象

 

2020年经评审认定的所有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单详见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单的通知》(六农产〔 20201号)文件附件内容。

 

二、监测程序

 

(一)市级龙头企业复审工作

 

1.申报。由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通知企业填写《六安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4 ),并按照《六安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附件1)认定标准进行初步考核,考核后按照动态监测管理要求,淘汰发展滞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淘汰 1 家企业,所在县区增加1个新申报市级龙头企业指标。

 

2.县区初审和推荐。县区初审通过企业经县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并审核签署意见后,于2023 8月底前统一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指导科。

 

3.市级审核。对2020年认证到期的龙头企业,组织各县区开展现场互查和市级抽查,对审核中未达标的企业将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市级根据各县区审核提出的监测评估意见,抽取 20%比例进行现场核实。

 

(二)市级龙头企业新认定工作

 

1.申报。新增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由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每三年向市推荐新认证一批。新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六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附件 1)和《六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条件》(附件2)的标准和条件。

 

2.县区初审和推荐。各县区应对照条件和标准,认真对本辖区进行摸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六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4 ),由所在县区汇总和初审,签署明确意见后,于20238 月底前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附件 5)统一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3. 市级审核。市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将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新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逐一进行现场考核。每县区每年新申报企业个数不超过 15 个(不含淘汰递补的新申报企业),多报无效。

 

(三)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新认定工作

 

1.申报。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申报由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每年新认证一批。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六安市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3)的条件和要求。

 

2.县区初审和推荐。各县区要围绕各自优势产业和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摸底,组织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填写《六安市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请表》(附件 6 ),由所在县区汇总和初审,签署明确意见后,于20238 月底前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附件 7)统一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县区新申报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 个。

 

3.市级审核。市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将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联合体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现场考核。

 

三、监测材料

 

(一)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需提供附件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复审企业对此项不做要求);

 

3.招商引资企业需提供引入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需提供附件材料

 

1.龙头企业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及示范合作社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家庭农场工商营业执照及示范家庭农场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2.龙头企业、合作社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3.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4.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和说明

 

1.各县区于2023 8月底前完成所有市级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监测、申报工作,对申报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后,经县区政府同意后行文上报。

 

2.监测淘汰的市级龙头企业名单及原因随文上报(附件8 )。

 

3.申报材料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认定资格。

 

4.更名企业要说明更名原因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并附工商部门变更登记等证明材料。

 

5.市农业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将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考核,各县区要积极配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6.报送的申报材料以word 方式输入,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同时报电子版或发至电子邮箱

 

7.对本次市级审核通过的所有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报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评选结果,接受监督,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发文公布,有效期三年。市级龙头企业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信用严重不良、破产转产等异常情况,经市县两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当年即取消其龙头企业认证资格。

 

关于六安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申报,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卧涛集团,2012年成立,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如公司注册、代理记账、专利申请、软著登记、商标注册、财税筹划、股权设计、软件开发、高企认定、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科技成果评价、百度首页排名推广、抖音运营等一站式服务,在安徽、江苏、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等地都有公司,1 0多年成功服务上万家企业,在业内拥有良好口碑。

 

 

附件1 六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农业产业化转型升级,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发挥其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农产〔 201923号),现制定以下认定和监测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为主营业务,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农业企业。注册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农业经营主体不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范围。

第三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强化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职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为市级龙头企业的农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行业牵动、辐射和服务能力。

2. 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交易)额或涉农营业收入占企业总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的 70% 以上,企业应与小农户建立一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3. 企业市场竞争力。企业必须具有较大规模、雄厚实力和发展后劲;具有开拓市场、开发产品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好的经济效益。

4. 优先申报认证企业。对我市已纳统入规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前景广、成长性好的外向型企业(包括合资、独资、合作企业)和民营企业,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国际质量标准认证的生产企业,以及招商引资企业,进行优先申报和认证。县区新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从事传统种养业的农业企业不得超过申报总数的 30%

详细申报条件见附件2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监测同)

1. 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 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1500 字左右)。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或带动本地原料生产、销售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带动脱贫村、脱贫户就业增收情况,参与公益事业等。

3. 《六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4.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 相关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

6. 企业资信情况证明。

7. 企业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或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说明。

8. 其他材料(如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

第七条  申报程序。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申报程序具体如下:

1. 企业自主申报。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企业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经开区所辖市属企业由社发局统一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后,向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了解企业真实运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分别对每家企业出具由监测人员签字确认的监测意见,随文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 县区审核。按照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经开区社发局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善性,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监测组,对企业填报的监测材料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

3. 推荐上报。各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了解申报企业生产经营、依法纳税、社会信用等情况,按要求及时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第八条  市级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第九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 初步审核。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市级龙头企业的标准,对各县区上报的企业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一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新申报龙头企业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考评意见。

2. 部门会商。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考评意见拟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建议名单,并充分征求市发改、林业、经信、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税务、供销社、金融监管等部门,提出拟认定名单。

3. 公示报审。拟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名单报请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

4. 正式认定。对拟定的市级龙头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正式认定,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发文公布名单,颁发奖牌、证书。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优胜劣汰、适量增补。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监测评估。市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调研指导、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原料收购、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生产利润、经营负债、加工流通、产能提升、产业升级、市场营销、联农带农、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监测评估具体办法

1.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监测评估通知。

2. 企业报送材料。市级龙头企业按照要求报送企业监测材料,材料要求同申报材料。

3. 县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市级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初评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4. 市级监测结果审定。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

5. 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复审及新申报的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市级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估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事项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六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性服务等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交易)额或涉农营业收入占企业总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的70% 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类(种养殖企业)固定资产 400 万元以上,年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类固定资产 500万元以上,年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流通类固定资产 400万元以上,年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 2000万元以上;

4.观光休闲农业类固定资产 400万元以上,年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上;

5.农产品电商类固定资产 200万元以上,年销售(交易)额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上;

6.农业生产性服务类固定资产 1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申报上一年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申报时有效的同期一年期LPR 利率。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 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出具发贷银行出具的修复证明。企业诚信度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不欠税、不拖欠债务、不拖欠工人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等。

六、企业带动能力。鼓励企业在我市建设生产基地或建立订单收购机制或建立企业用工机制,开展农业服务等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用工、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 300 户以上。

七、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环保要求,近2 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附件3六安市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皖政办〔 2015 44号)精神,参考《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皖农产办〔 2015 13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上紧密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二)联合体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

(三)联合体有文字契约。联合体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接机制。

(四)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的风险分担机制。

(五)联合体有明显的经济效益。联合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农户总收入增加,生产总成本降低 10%以上,种植亩产比分散经营农户高 10%以上,龙头企业收购原料溢价在 3%以上。

(六)联合体有明显生态效益。积极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大力实施种养复合循环利用生产方式。

(七)联合体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带动农户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 以上。带动新型职业农民认证比例和农村耕地规模化经营比例逐年递增,“三品”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增加。

 

三、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标准。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 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 5个家庭农场共同发起。

 

(二)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 龙头企业

1 )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户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 15% 以上或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年增收1000元以上。

2 )龙头企业推进优势资源整合,塑造农产品优势品牌。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合作,实现企业品牌共享共建,实现品牌价值延伸到种养原料的溢价高于市场价 5% 以上。

3 )按照行业类别粮油类、畜牧类、特色类(包括茶叶、茧丝绸、中药材、林特、水果、水产、蔬菜、棉花),分生产类、加工类、服务类进行划分,对每个类别内行业企业确定不同的评选条件。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企业,单列评定。

①粮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2000 万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 1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 3000万元以上。

②畜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2000 万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 8000万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 3000万元以上。

③特色类

茶叶类:年销售收入2000 万元以上。

茧丝绸类:年销售收入 2000万元以上。

中药材类:年销售收入 2000万元以上。

林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 2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 5000 万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水果类:年销售收入 2000万元以上。

水产类:年销售收入 2000万元以上。

蔬菜类:年销售收入 2000万元以上。

④电子商务类:年销售收入 3000万元以上。

 

2. 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帐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 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积极承担土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联合体发展的基础作用。

 

四、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

1 、申请。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符合市级联合体必须具备条件的申报材料。

 

2 、申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

 

3 、评审。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核,征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确定的中介机构要签订诚信协议。

 

4 、批准。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形成审核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同意,在有关媒体公示无异议后,行文公布。

 

五、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三年监测一次,同时新认证一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不再认定。

 

六、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享受联合体扶持政策。联合体成员优先享受各级出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

 

七、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


推荐资讯

咨询热线

400-0507-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