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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淮南市各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淮南工业精品申报认定时间流程和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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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各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淮南工业精品申报认定条件

一、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请各县区、园区经信主管部门根据《淮南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开展2023年淮南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推荐工作。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含辖区内央企、省企)具有淮南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3年(以每年申报通知下发时间计算);

2.企业具有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已被认定为“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不再受理。

(二)认定标准

1.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行业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2.具有持续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企业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并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3.具有行业示范引领作用和自主品牌。对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已形成企业自有品牌,并在市场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4.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利润率逐年增加,新产品产值率保持在30%以上。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申报认定程序

1.企业向其所在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示范企业名单。

4.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局公布认定名单。

二、淮南工业精品

请各县区、园区经信主管部门根据《淮南工业精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开展2023年淮南工业精品申报推荐工作。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含辖区内央企、省企)具有淮南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3年(以每年申报通知下发时间计算);

2.企业具有市级以上(含市本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

3.企业综合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已通过所需各类质量管理体系或产品认证,近3年无消费投诉、产品质量等不良记录。

4.重点围绕《淮南市“十四五”工业发展规划》提出的重点发展领域和产品。

5.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品技术处于国内、省内领先水平或市级以上品牌荣誉,市场占有率和用户美誉度较高的产品等。

6.已被遴选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产品以及技术、功能无重大突破的同类产品不再受理。

(二)申报认定程序

1.企业向其所在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见附件)。

2.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市级工业精品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工业精品名单。

4.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局公布认定名单。

淮南市各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淮南工业精品申报认定时间流程

1.请各县区(园区)经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申报工作,积极开展宣传,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严格把关,择优推荐。

2.请各县区(园区)经信主管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县区推荐文(盖章,格式见附件3)、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报至市经信局技术进步与投资科,逾期不予受理。

淮南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市建设若干政策(修订稿)的通知》(淮府〔 2018〕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南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经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认定和审核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含辖区内央企、省企)具有淮南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3年(以每年申报通知下发时间计算);

(二)企业具有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已被认定为“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不再受理。

第六条  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行业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具有持续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企业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并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具有行业示范引领作用和自主品牌。对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已形成企业自有品牌,并在市场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利润率逐年增加,新产品产值率保持在30%以上。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企业向其所在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见附件)。

第八条  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九条  市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示范企业名单。

第十条  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认定名单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开展本级认定工作,并对本级认定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淮南工业精品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市建设若干政策(修订稿)的通知》(淮府〔2018〕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南工业精品是指经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认定和审核的产品。

第三条 淮南工业精品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工业精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工业精品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含辖区内央企、省企)具有淮南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3年(以每年申报通知下发时间计算);

(二)企业具有市级以上(含市本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

(三)企业综合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已通过所需各类质量管理体系或产品认证,近3年无消费投诉、产品质量等不良记录。

(四)重点围绕《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和《淮南市制造强市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1年)》提出的重点发展领域和产品。

(五)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品技术处于国内、省内领先水平或市级以上品牌荣誉,市场占有率和用户美誉度较高的产品等。

(六)已被遴选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产品以及技术、功能无重大突破的同类产品不再受理。

第六条 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企业向其所在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见附件)。

第八条 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市级工业精品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九条 市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示范企业名单。

第十条 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公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工业精品认定名单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各县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开展本级认定工作,并对本级认定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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