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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奖励补贴政策汇总及申报流程咨询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2.23

铜陵市为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优化,增强城市竞争力, 设立 铜陵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鼓励企业通过扩大规模和创新业态等加快提升步伐。凡在铜陵市注册、纳税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下面是 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奖励补贴政策全文,有想要申报其中政策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详情。

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一)“税融通”贷款贴息资金政策。

1.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信用类贷款,降低融资成本,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贷款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2年按时足额缴税且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信誉良好、纳税信用等级在M级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对资质条件好的民营企业,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其“税融通”贷款给予增信支持,放开按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5倍的额度上限限制;单户企业融资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利息为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执行。市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10%给予贷款发放银行利息补贴。

(二)养老服务业政策。

2.对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1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1万元,租赁场地改造每张床位补助0.8万元。建设补助在机构正常运行1年后,分4个年度支付到位,首次支付为补助标准的40%,之后每年按20%发放。补助资金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同时,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公办医疗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床位,在现行一次性建设补贴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贴。创建智慧养老机构的,自创建达标下一年度起,按现行运营补助标准提高10%予以补贴。社会力量从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市、县区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受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予以利息补贴。运营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与养老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检查,按等级评定结果差别化发放补贴,对服务质量检查未达标的养老机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不予补助。

(三)协同发展电子商务与快递业奖补资金政策。

3.协同发展电子商务与快递业:对在我市新建区域性快递分拨(分拣)中心、智能分拣中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独立许可快递企业及企业总部在我市设立直营分支机构的,年出港件达到20万件以上的,给予国内出港件每件0.2元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国内出港件30万元),国际出港件每件10元补助(全市年最高补助国际出港件100万元)。对我市寄递企业到港件投递到行政村服务网点的,给予每件0.3元补助,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6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四)旅游休闲业奖补资金政策。

4.鼓励开拓旅游市场。对招徕游客来铜(过夜)的本市旅行社,按每名游客30/夜给予补助;对组织自驾游车队来我市游览且至少在我市住宿1晚的本市旅游企业及组织,一次性组织20辆车60人(含)以上的,奖励6000元,一次性组织40辆车100人(含)以上的,奖励1.2万元;对吸引开通来铜“旅游大巴直通车(过夜)”的本市旅行社,当年接待100台次以上(30座以上),奖励200/台次。

5.支持旅游创优做强。对新评为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

6.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获得文旅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旅游新业态及旅游服务类等品牌,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7.推进文旅产业发展。获得省级及以上夜间文旅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动漫企业认定的,奖励被认定企业10万元;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基地(版权示范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五)文化产业奖补政策。

8.扶持原创文化产品。对在国内院线、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影视动画作品,每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原创舞台剧在国内外年演出场次超过20场、10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开发建设网络游戏运营平台或原创网络游戏,分别给予每款1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

9.壮大文化市场主体。对获评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推荐的优秀文创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鼓励文化企业以上市为目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对新组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奖励1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

10.奖励重大文化品牌。获得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入选全省民营文化企业100强,奖励10万元;获得宣传文化等相关部门设立的全国性、省级重大文化产业类奖项,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

(六)新网工程政策。

11.鼓励村级供销社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乡村绿色生态服务、农村电子商务、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创新中的网点、储存库、冷链配送中心、市场、服务场所、电子商务、信息化系统等建设、改造项目,按照先建后补和不高于投资总额50%的原则予以一次性补助,重点扶持村级供销社建设项目,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七)物业服务考核奖励资金政策。

12.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对准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排在前六名的社区予以奖励,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物业服务综合考核排在前6名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奖励,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8万元。

13.对获得国家级示范项目和省、市优秀(示范)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摊。

(八)建筑业创优工程奖励政策。

14.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辖区内承建项目获国家“鲁班奖”、省“黄山杯”的,由财政部门分别给予3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级承担。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九)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政策。

15.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园区),市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十)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政策。

16.对年度入库、月度入库的规上其他营利性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增速超过20%、营收增量分别达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111月份)的规上其他营利性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

(十一)粮食应急体系建设项目奖励政策。

17.对当年认定为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1万元补贴;对当年认定为省、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分别给予每家网点1万元补贴;对当年认定为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补贴;对当年既认定为省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又认定为省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补贴。

18.粮食品牌建设项目:对当年获得“中国好粮油”、“安徽好粮油”产品名录的企业分别予以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2万元奖励,对参展企业参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对参展企业给予定额补助。

(十二)促进流通业发展政策。

19.对112月份限额以上批发主体销售额净增前5位、零售主体销售额净增前5位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主体营业额净增前5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112月份限额以上主体零售额净增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同一主体本款不可重复享受但可就高享受。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20.对112月份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主体零售额较上年增长8%(含)以上,上年零售额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零售额较上年增长15%(含)以上,上年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主体与本政策第19条不可重复享受但可就高享受。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21.对新增入库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主体,第一年度奖励3万元,后两个年度112月份零售主体销售额较上一年度分别增长50%(含)以上、批发和住宿餐饮主体销售额(营业额)较上一年度分别增长100%(含)以上的,再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由市财政承担。

22.对我市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由市商务(贸促)部门统一组织的消费品类展销会(博览会)的,给予每个展位费80%补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23.对限额以上主体销售(营业)额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其当年新增社区便利店、连锁店(含药店)和餐饮店(单个店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纳入该限额以上主体统计的,一次性奖励每个店3万元,同一主体年最高奖励6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24.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招商引资。对新引进的租赁厂房集加工、包装、网销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企业,自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之年,给予8/月·平方米租赁费补助,补助期3年,后两个年度112月份零售额需较上一年度增长8%(含)以上。同一企业年最高补贴20万元。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对新建或改造升级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服务且运营1年以上、电子商务办公(展示)面积占总面积40%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按其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年最高补助30万元。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10个且年网上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统一物业服务且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1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25.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新建或改造升级的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平台软硬件当年实际投资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平台(项目)年最高补助30万元。

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购物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面向企业间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奖励;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前各档应享受的奖励金额之和。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26.鼓励农产品上行。对新建或改造升级集农产品网上交易、线下展示于一体的农产品线下特色馆,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线上利用第三方平台营销服务支出部分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企业(项目)年最高补助3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对按照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进行建设改造并经属地县区政府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每个给予项目总投资的30%且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27.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上台阶。企业112月份网上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8%(含)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若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前档应享受的奖励金额之和。年网上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的,每新增500万元奖励2万元(享受3000万元及以上上台阶奖励的,为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限额以上主体)。同一企业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奖励,但可合并计算网上销售额给予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28.促进直播产业集聚。对我市新列为国家、省级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含公共直播间,下同)名录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6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29.鼓励直播电商应用。对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主体委托市内(含企业自主)和市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的,对其产生的坑位费(链接费)分别给予20%10%的补助,同一主体年最高补助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30.加强电商直播人才培育。对在铜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设立并建成直播学院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与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共建数字贸易学院或数字商业学院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31.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称号的、小店经济试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特色街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3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基地、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含跨境)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省老字号、铜都老字号品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在续创或重评中获得同级同类称号的不重复奖励。

33.对获得国家绿色商场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商场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34.对获得五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含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或国家五钻级酒家称号的限额以上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四叶级、三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含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或国家四钻级、三钻级酒家称号的限额以上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上述称号已享受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的不重复享受,同一法人企业获评上述不同称号的享受一次奖励,同一企业不同法人的享受一次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十三)促进外贸发展政策。

35.支持优化外贸结构。

36.强化外贸目标管理。

37.支持跨境电商做大做强。

38.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发展。

(十四)人才(青年)公寓运营政策。

39.对负责铜陵经开区、县区人才(青年)公寓运营的企业,经考核合格,按照实际入住人才(青年)公寓面积,给予2/m2/月的标准运营补贴。

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责任。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通知填写申报表,报送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后,行业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本行业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审核程序的复查。

申报的审核结果在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法人代表名称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关于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询小编了解。

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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