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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合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流程及附件资料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7.13

2021合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 来了,合肥市推荐项目包括“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三类项目,支持开展“百城百园”行动,优化区域创新发展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合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合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流程

(一)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安徽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点击进入“安徽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从“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栏进入申报,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省系统网络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1778:00,关闭时间:202172617:30,受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和市科技局评审及公示时间影响,部分类别的项目申报截止时间需适当提前。

(二)类别1-类别6的项目申报材料须经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网上审核后在线打印,并于2021723日下午下班前将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3份),报送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B6楼),逾期不予受理。

(三)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面向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和2020年度全省开发区评价优秀的省级以上高新区(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不重复支持),择优支持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作价投资、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3类合同,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符合条件的高新区每家支持200万元,每个项目支持100万元。

类别8的支持项目由符合条件的高新区、新站高新区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形式审核及征信查询,自主组织遴选推荐。其中高新区限额推荐8项,新站高新区限额推荐5项。

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暂不需市科技局审核,先在线打印纸质材料一式1份分别报送至高新区、新站高新区科技局(报送时间及要求由高新区、新站高新区科技局通知确定)。

高新区、新站高新区于723日前将正式推荐函、推荐清单报送市科技局成果处,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市科技局根据推荐函完成网上审核后,于728日前及时在线打印纸质材料(一式3份)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处。

(四)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面向国家创新型城市(不含高新区范围)、国家创新型县(市),择优支持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等,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作价投资、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3类合同,将高校、科研院所已取得的具有产业化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对于国家创新型城市每家支持500万元,每个项目支持100万元;对于国家创新型县市每家支持200万元,每个项目支持40-60万元。

1.类别9中,国家创新型城市(不含合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的支持项目,由市科技局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组织遴选推荐,合肥“百城百园”行动主题为“以生物医药为特色的疫情防控主题”、“依托合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加快产业发展”,本次申报项目重点围绕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领域,具体项目要求详见附件4

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暂不需市科技局审核,先在线打印纸质材料,于716日前报送至辖区科技局(报送时间及要求根据辖区科技局通知确定),辖区科技局对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审核后,于720日前将推荐函、推荐清单(各2份)和纸质材料(一式1份)报送市科技局成果处,逾期不予受理。

通过市科技局评审、公示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市科技局完成系统审核后,在线打印纸质材料(一式3份)于728日下班前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处。

2.类别9中,国家创新型县(市)的支持项目由巢湖市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形式审核及征信查询,自主组织遴选推荐,限额推荐10项。

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暂不需市科技局审核,先在线打印纸质材料报送至巢湖市科技局(报送时间及要求由巢湖市科技局通知确定)。

巢湖市科技局于723日前将正式推荐函、推荐清单(见附件2,2份)报送市科技局成果处,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市科技局根据推荐函完成网上审核后,于728日前及时在线打印纸质材料(一式3份)报送至市科技局农社处。

(五)根据《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科研设备采购、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皖科资〔201933号)执行,引导资金统筹用于研发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项目验收参照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执行。申报类别8、类别9的项目,按照附件3、附件5相关要求,科学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详细的合肥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要求可以咨询卧涛科技,卧涛科技10年项目申报经验,有专人指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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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负责管理。科技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科技部研究确定各省份引导资金预算金额。省级财政、科技部门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在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四条 引导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聚焦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如地方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等。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地方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及科技扶贫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第六条 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有:

(一)地方基础科研条件情况及财力状况(占比40%):体现科研机构、研发人员、科研仪器设备、研发经费投入等基础科研条件情况以及地方财力状况。

(二)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占比30%):体现地方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情况。

(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占比30%):体现地方年度实施方案编制质量,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等。

第九条 引导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引导资金预算数=某省分配因素得分/∑各省分配因素得分×引导资金总额;

其中:某省分配因素得分=∑(某省分配因素值/全国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

第十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会同科技部按本办法规定正式下达引导资金预算,每年10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计数。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应当会同科技部门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时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当年引导资金总体目标和思路、重点任务、资金安排计划、区域绩效目标等,重点任务及资金安排计划等要加强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任务相结合;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三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实施方案方可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科技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重点考量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

第十八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引导资金进行全面监管。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省级财政、科技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关于<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25号)同时废止。

 

附件4类别9:国家创新型城市(“百城百园”)项目申报推荐注意事项

类别9:国家创新型城市(“百城百园”)项目参照2021年安徽省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项目形式,旨在将高校、科研院所已取得的(不包括企业研发的科技成果)具有重大产业化价值的科技成果(新产品、技术、工艺、方法等)进行工程化研发、熟化后,应用到生产实践中。

本项目聚焦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区别于传统科技攻关项目的在于不是解决企业技术难题。

1.成果来源:省内外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已经取得的科技成果(注:不包括企业研发的科技成果),且权属明确,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2.成果领域:重点围绕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领域,已取得的具有重大产业化价值、需要进一步熟化的科技成果。

3.申报主体:该专项须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等牵头,联合拥有成果的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申报。

4.技术合同:必备条件,企业须与成果拥有方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围绕该科技成果,已签订技术作价投资、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3类技术合同,且技术合同应明确成果的市场价值。

5. 绩效目标:本项目须围绕现有的科技成果,继续开展该成果的工程化研发(中试、熟化等),以实现该成果形成相关产品或技术、工艺、方法的规模化生产和常态化应用。

⑴销售收入:必填指标,为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超过2年),累计取得的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项目财政资金投入的5倍。(例:项目立项后,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100万元,则新增销售收入最少不得低于500万元)

⑵新成果形态:必填指标,即原先的成果经过项目支持后,形成的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或新装置的项数。

⑶相关指标:包括其他经济效益指标(新增利润、新增税收、带动企业研发投入、拉动产业投资、建成中试生产线)、知识产权。其中,其他经济效益指标必填,知识产权指标选填。

⑷其他指标:本项目绩效指标应聚焦经济效益指标,实现对经济发展和产业壮大的贡献,不建议填写如发表论文、培养人才、建立研发平台、争取国家计划项目、带动就业等指标。

注:申报书中所有列出的项目绩效指标和其他指标,立项后签订任务书,这些指标均不得删减,只能上调和增加指标!

其他有关事项以《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科资秘〔2021226号)为准!

附件5: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报有关要求

一、《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报指南(试行)》中关于项目预算说明的主要内容

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各科目具体如下:

(一)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购置仪器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主要技术参数和用途,对项目研究的作用应重点予以说明。购置单台套5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是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并予以说明。购置单台套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需重点说明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试制5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应成本清单。

(二)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预算合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大宗原辅材料、贵重材料等,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购买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单次或累计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以及次数、价格等测算依据,并详细说明承接测试化验加工业务的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所具备的资质或相应能力。

(四)燃料动力费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不在此科目编列,应在间接费用中解决。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购买单价5万元(含)以上的资料,应说明其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购买单价5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软件,应说明专用软件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用途,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并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是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并予以说明。委托外单位开发的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定制软件,应说明定制软件的用途,定制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本科目预算超过直接费用10%的,应分类分别进行测算。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差旅费按照会议、差旅类别对次数、人数、标准等等进行分类说明。高校、科研院所应按其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测算会议费、差旅费,并提供管理办法作为附件。其他单位参照省关于会议费、差旅费的相关开支标准进行测算。

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的费用。根据国际合作交流的类型,分别说明相关活动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出国(境)费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测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应参考国内同行专家的标准编报。

(七)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承担单位应有健全细化的劳务费管理办法。劳务费应根据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的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并进行说明。编列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的劳务费,应结合本地区和本领域科研单位的研究生、博士后平均发放水平据实测算。编列访问学者劳务费用时,应对其承担研究任务必要性、投入工作时间的合理性及费用标准予以重点说明。

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应当由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结合其在项目研究中的工作情况,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当地相应的社会保险补助编列,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具体可参考国家统计局上一年度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关于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地区城镇单位人员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除为项目实施专门聘用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

(八)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发生但不包含在上述科目中的支出,如财务验收审计费用、在农林业等领域发生的土地租赁费及青苗补偿费、在人口与健康领域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可在其他支出编列,应详细说明与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及测算依据。

(十)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单位在申报间接费用预算时,应统筹安排,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无比例限制。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

二、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国科发资〔2017261 )有关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

课题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各科目具体如下:

(一)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编制设备费预算应注意:

1.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应对购置仪器设备重点予以说明,包括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主要技术参数和用途,对项目(课题)研究的作用,购置单台套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需重点说明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购置仪器设备的选型应在能够完成项目(课题)任务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好的仪器设备。

购置单台套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是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但应予以说明。

3.试制设备费是现有仪器设备无法满足项目(课题)检测、实验、验证或示范等研究任务需要而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以及零部件加工、设备安装调试、燃料动力等费用构成。

当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时(即为完成项目(课题)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产品),试制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含直接相关的小型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应列入试制设备费科目,试制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应成本清单;当试制设备为目标产品(即项目(课题)主要任务就是研制该设备)时,应当分别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等科目编列测算。

4.应区分设备购置费和设备试制费,不得为提高间接费用水平将设备购置费列入试制设备费。

5.设备改造费是指因项目(课题)任务目标需要,对现有设备进行局部改造以改善提升性能而发生的费用,及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设备发生损坏需维修而发生的费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和安装调试等费用构成。

因安装使用新增设备而对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维修改造的费用,可在设备改造费中编列,应提供测算依据和说明。

6.设备租赁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租用承担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租赁费主要包括设备的租金、安装调试费、维修保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租赁费可在设备租赁费中编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说明。

不得编列承担单位自有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

7.原则上,中央财政资金中不应编列生产性设备的购置费、基建设施的建造费、实验室的常规维修改造费以及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并严格控制常规或通用仪器设备的购置。

(二)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编制材料费预算应注意:

1.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主要材料,如某一品种材料预算合计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大宗原辅材料、贵重材料等,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购买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其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类别简要说明。

2.材料的运输、装卸、整理费用主要是指采购材料时必须发生的物流运输、材料装卸、整理等费用。编报材料费预算应将材料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与材料出厂(供应)价格统一合并测算,无需单独编列测算。

3.应避免与试制设备费中的材料重复编列。

4.中央财政资金中不应编列用于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的材料。

5.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的备品、备件等可纳入设备费预算,单独购置备品、备件等可纳入材料费预算。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编制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应注意:

1.单次或累计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以及次数、价格等测算依据,并详细说明承接测试化验加工业务的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所具备的资质或相应能力。

如承接方与承担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关系,应披露双方利益关联情况。

2.单次或累计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可结合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分类说明。

3.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是指在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单位内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机构或部门,其承担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应按照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发生的实际成本或内部结算价格进行测算。

4.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软件测试、数据加工整理、大型计算机机时等费用可在本科目编列。

5.按照研究任务分工,需由承担单位独立完成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相关费用不在本科目中核算,应在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和劳务费等预算科目编列。

6.应由承担单位完成的研究任务,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包。

(四)燃料动力费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编制燃料动力费预算应注意:

1.详细说明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在项目(课题)研究任务中的作用。

2.应按照相关仪器、科学装置等预计运行时间和所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即期(预算编报时)价格测算,在测算过程中还应提供各参数来源或分摊依据、测算方法等。

3.承担单位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不应在此科目编列,应在间接费用中解决。

4.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发生的车、船、航空器的燃油费用可在燃料动力费中编列。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编制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应注意:

1.出版费: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研究任务产生的论文、专著、标准、图集等出版费用。

2.资料费: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必需的图书、学术资料、数据资源等购买费用,以及与项目(课题)任务相关的资料翻译、打印、复印、装订等费用。对于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资料购买费用,应说明其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

3.购买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软件,应说明专用软件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用途,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并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专用软件为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但应予以说明。

中央财政资金中不应编列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非专用软件的购置费。

4.委托外单位开发的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定制软件,应说明定制软件的用途,定制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

如项目(课题)主要任务目标为软件开发,不应将课题研究的主要任务通过定制软件的方式外包,其研发软件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应科目中,不计入本科目。

5.中央财政资金中不应编列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的通讯费、日常办公网络费和电话充值卡费用等。

6.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为完成本项目(课题)研究目标而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该专利在项目(课题)实施周期内发生的维护费用,和办理其他知识产权事务发生的费用,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等。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编制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应注意:

1.本科目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对预算内容和资金安排进行说明,更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

2.本科目预算超过直接费用10%的,应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分类分别进行测算。

1)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可按照会议类别(如学术交流研讨、咨询座谈、验收等)对会议次数、规模、开支标准等进行说明,无需对每次会议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其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测算,并提供管理办法作为附件。除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外,其他单位应参照国家关于会议费的相关开支标准进行测算。

2)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可按照差旅类别(如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对出差次数、人数、人均出差费用等进行分类说明,无需对每一次出差事项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预算中若涉及到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等,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其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测算,并提供管理办法作为附件。除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外,其他单位应参照国家关于差旅费的相关开支标准进行测算。

3)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的费用。

国际合作交流费应根据国际合作交流的类型,如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境)进行的学术交流、考察调研等,海外专家来华进行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等,分别说明相关活动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

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境)和外国专家来华应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在编报预算时应合理考虑出国(境)目的地、外国专家主要工作内容、出国(境)或来华的天数、出国(境)批次数和出国(境)团组人数等。

出国(境)费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测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应参考国内同行专家的标准编报。

3.参加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注册费,以及因项目(课题)研究任务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签证费等可列入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科目编列。

(七)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编制劳务费预算应注意:

1.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根据科研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的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并进行说明。

2.承担单位应有健全的劳务费管理办法,对访问学者、项目(课题)聘用研究人员应有细化的管理要求。在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中应明确访问学者的资格认定、审批或备案程序、归口管理部门及公开公示等内容,并制定岗位设立、工作协议、日常管理、发放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编列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的劳务费,应综合考虑参与项目(课题)研究的人月数、本单位研究生、博士后的科研劳务费发放管理制度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和本领域科研单位的研究生、博士后平均发放水平据实测算。

4.编列访问学者劳务费用时,应对其承担研究任务的必要性、投入工作时间的合理性以及费用标准予以重点说明。访问学者的资格应符合承担单位制订的相关管理规定,并经承担单位审批或备案程序确认。

课题组成员不得以访问学者名义在项目下各课题中编列劳务费。

5.编列项目(课题)聘用研究人员劳务费时,应对其承担研究任务的必要性、投入工作时间的合理性等予以重点说明。项目(课题)聘用研究人员应当为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

6.编列项目(课题)聘用的科研辅助人员劳务费时,应对参与相关工作的必要性、投入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等进行测算说明。项目(课题)聘用的科研辅助人员包括:与项目(课题)科研工作相关的操作员、实验员等辅助工作人员;项目(课题)组因研究任务需要临时聘用人员,如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临时用工、农业季节性用工等;以及为项目(课题)组提供服务的科研助理、科研财务助理等。

7.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除为项目(课题)实施专门聘用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上述人员可在项目(课题)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列支。

8.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结合其在项目(课题)研究中的工作情况,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当地相应的社会保险补助编列,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具体可参考国家统计局上一年度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关于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地区城镇单位人员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社会保险补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9.劳务费的发放应符合本单位统一的薪酬体系规定,不得重复发放。

(八)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咨询专家是指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临时聘请为项目(课题)研发活动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包括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

2.专家咨询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列。

3.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编列专家咨询费预算时,可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编列在内。

4.访问学者和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应在劳务费中编列,不应在本科目中编列。

5.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九)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编制其他支出预算时应该注意:

对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必须发生但不包含在上述科目中的支出,如财务验收审计费用、在农业、林业等领域发生的土地租赁费及青苗补偿费、在人口与健康领域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可在其他支出中编列,应详细说明该支出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并详细列示测算依据。

对于列支的财务验收审计费用,应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编制,不得列支财务咨询业务发生的费用。

(十)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单位在申报间接费用预算时,应统筹安排,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无比例限制。

1.课题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一般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课题间接费用无需编制预算说明。

3.项目间接费用由课题间接费用汇总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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