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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预计在下半年组织申报,认定成功后 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 下面来复习一下 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认定条件奖励及绩效评考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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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条件
(一)属高新技术企业、龙头企业或有行(产)业代表性的企业以及在池州的高校院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基础、鲜明的特色学科领域和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
(二)具有创新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学)术带头人和5 个以上的技术(科研)人员。
(三)拥有一定的实力,能保障中心建设和运行的必要资金。
(四)具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必要的试验、测试设备和工艺装备。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六)产学研合作稳定。
(七)组建认定工程中心目标明确,方案可行。规章制度健全,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管理模式高效。
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政策
1、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政府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20万元奖励。
2. 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 万元;对已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获省绩效评价支持的,按省支持额度的50%给予奖励;对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对省级特派员工作站、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市级组织的绩效考核中获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增强工程中心自主创新和社会化服务能力,规范市工程中心绩效考核工作,根据《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绩效考核是对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取得的成效和开放服务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考核指标主要为工程中心研发条件与能力、团队建设、研发产出与运行成效、运行管理与开放交流等方面。
第四条 考核的依据为工程中心绩效报告和自评证明材料,绩效报告包括中心绩效考核申请表、建设和运行情况自评估报告,自评证明材料包括研发条件与能力、团队建设、研发产出与运行成效、运行管理与开放交流等方面材料。
第五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由各地科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工程中心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考核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方式对工程中心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总数的10%。
第七条 分值80分以上的工程中心为“优秀”,分值在60-80分的为“合格”,分值在60 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各地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由市科技局统一对外发布考核结果。
第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市科技局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工程中心,予以通报表彰,同时组织专家对“优秀”的工程中心进行综合评价,对排名前三名的工程中心给予奖励;对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给予通报和限期整改;对无故未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条 参加考核人员应按照考核工作要求,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科学、公正、独立行使考核职责和权利。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对于考核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考核结果等行使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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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建设情况 |
自评分 |
研发条件与能力(35分) |
研发投入、仪器设备与场所 |
研发经费(包括科研工作经费、人才培养与引进经费、仪器设备等科研资源更新经费等)投入额,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及近年更新情况,研发场所、中试生产线及其他配套设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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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 |
自主开发及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量、经费额,项目完成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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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建设(15分) |
团队结构层次与人才培养 |
专职研发团队(不少于3人)、人才队伍年龄结构、岗位结构、学历结构、技术职称结构等合理性,技术带头人组织能力及研发水平,团队素质与层次等。人才引进与培养情况和设有人才站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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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产出与运行成效(35分) |
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科技成果和专利等知识产权(20分) |
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的专有技术、新产品。申请和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持或参与修订的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如新药证书、农业新品种、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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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销售额 |
开发的新产品在评价期内实现的销售额及在单位总销售额中所占的比例(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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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与开放交流(15分) |
内部运行管理 |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如内部人员考核、激励等机制,项目的组织方式,研发体系的构建,科研资料、数据的积累和归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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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合作及对外服务(5分) |
开展行业相关培训,对外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对外提供产品检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服务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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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认定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
新认定为省级创新平台的或评估合格的,加5分,新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平台的,加 10分。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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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评 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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