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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安徽省“双招双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解读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11.15

今日讲解!安徽省“双招双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申报的相关条件流程等问题的解答如下,如果有关详细的材料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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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本支持政策(55条)
1. 鼓励各地对在境内公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省统筹资金在各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400万元奖励。省财政统筹资金对2021年在“新三板”创新层新挂牌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晋层至精选层的补齐至50万元奖励,转板至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补齐至40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给予分阶段奖励。(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等负责)
2. 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制造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领域,按其发债金额给予分段贴息,单户企业每年贴息最高可达3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资金由省和项目所在市县财政各按50%承担,省级从“三重一创”和制造强省资金统筹。(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等负责)
3. 省级种子基金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或项目投资额提高至2000万元,省级种子基金资金募集期可延长至10年。(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牵头负责)
4. 继续从“三重一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资金中切块50%,依规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牵头负责)
5. 认真落实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延长、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地方法人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1%给予激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继续按贷款本金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科技型企业担保业务,各级适当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牵头负责)
6. 充分发挥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研院所发起设立天使基金。支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科创投资基金,探索“创投风投+孵化”模式。鼓励省内有条件企业联合发起设立中试孵化母基金。(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7. 支持金融机构发放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打包组合贷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予以监管容忍。探索设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运用“资产抵押+信用+人才”组合模式。(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8. 鼓励银行机构稳妥开展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深化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战略合作,鼓励通过转贷向法人银行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用于支持科创小微企业。(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9. 发布科创企业“白名单”,鼓励银行机构投早、投小,提升科创型企业首贷比。支持银行机构单独建立考核办法,独立核算和考核科技金融业务,适当提高客户结构、信贷占比、融资覆盖率等指标权重。鼓励各市县因地制宜对科创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给予专项贴息。(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0. 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聚焦科创专板、专精特新板,遴选科技含量高、规范基础好的企业实施“种子计划”和“股改行动”,省财政对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科创板挂牌实施股改的企业先期奖励10万元。(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1.鼓励上市公司运用增发、配股、发债等实施再融资。支持在真实贸易和资产穿透前提下,产业链核心企业通过同业拆借、转贴现、租赁保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方式拓宽融资来源渠道。支持银行机构对产业链核心企业在信贷规模上优先保障、单独计划,通过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形式满足大额资金需求。支持信用良好、产业链成熟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发起设立或参股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2.发挥产业链上市公司引领作用,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并购重组,对境外重大并购行为,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服务。(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3. 按照“省级引导、市县主导、滚动发展”思路,市场化配置、财政性资金撬动,设立支持十大新兴产业发展的细分引导基金,接续设立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加大对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直投力度。(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4. 支持市县设立新兴产业发展子基金。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牵头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5. 发挥省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等创新资本作用,支持上市公司、行业并购基金开展境内外项目并购整合。对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新兴产业影响当期经营业绩,在业绩考核中不作负向评价。(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6. 建立新兴产业项目与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机制。用好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7.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保险机构提供长期稳定股权债权资金支持,由企业所在市县财政按保险机构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奖励。(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8. 积极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与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征信系统等国家级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实现对接,支持产业链小微企业融资。(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9. 发挥上市公司协会、并购公会等行业协会作用,为企业资本运作提供咨询服务。(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0. 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灵活运用跨境信贷融资、跨境双向资金池、跨境贸易融资产品等帮助企业获得境外融资支持。支持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等收益为抵押获得贷款。设立虹桥国际开放枢纽金融贸易服务中心。(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1.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相关规定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2.支持企业对接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发债,为外资、合资企业境内上市做好服务。支持上市公司重点开展高端技术、高端人才、高端品牌跨境并购。(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3.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申请上海金融要素市场会员资格。对接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设立中部地区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开展长三角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长三角区域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探索建立长三角跨区域经济金融信息共享、重大项目联合授信、联合(银团)贷款协作等机制,逐步推进金融机构金融结算、异地存储、信用担保、保险理赔同城化。(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4.建立绿色低碳项目库,探索通过绿色专项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激励银行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传统产业绿色改造的企业信贷投放,抑制“两高一剩”行业贷款规模。(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5.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绿色票据、碳中和债等融资工具。在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库中标识绿色企业,开辟优先辅导上市便利通道,推动其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6.围绕长江经济带、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污水和固废处理、海绵城市和节水型城市建设,探索建立全省“绿色项目清单”,引导金融资本优先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碳减排优惠贷款投放。研究构建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7. 加快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和市县政府合作设立碳基金和排污权基金,支持环境权益资产项目。引导污水水务、环保清洁、绿色生态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8.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推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建筑、交通等行业大型企业投资低碳技术,获得节能减排收益。(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9. 大力招引创投风投机构,优化政府性股权基金参股创投风投比例,合理确定返投倍数,适当提高超额收益让渡基金管理团队比例,按照已有政策落实创投风投基金奖励。(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30. 争取各类金融机构总部来皖设立分支机构、理财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专业投资子公司及功能性总部专营机构和创新业态,搭建总分行、母子公司、条线间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总部集团内多元牌照、组合工具、多种产品的优势,带动信贷、理财、信托、保险等各类金融资本在皖聚集。(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31. 深化与沪深港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合作,加快建设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安徽资本市场服务基地,打造企业—基地—交易所“上市挂牌服务直通车”,推动企业分类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争取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直接转板全国股转系统改革试点。(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32. 鼓励银行、保险、基金、信托、租赁机构强化投行思维,联动券商、创投风投综合运用“股、债、投、贷、租、顾”等方式服务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33. 支持企业运用公司债、可转债、永续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多元化传统融资工具。加大双创债、绿色债、碳中和债、资产支持证券(AB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创新融资工具推广运用。(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34. 支持省信用担保集团、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以“发债主体+担保”模式与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联动。(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35. 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综合参考承销业务资质、承销能力、成功案例等因素择优遴选债券发行承销机构机制。(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36. 对为主体评级AA级及以下的企业发债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分别按年度实际承销额的0.2‰、0.4‰乘以发行期限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实际承销额的2‰。(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37. 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煤炭、化工、纺织、粮油等行业企业开展套期保值。(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38.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推广玉米、大豆等大宗农产品“保险+期货”业务。(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39. 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提升线上服务与业务覆盖能力。鼓励由主办银行、主办券商、主办资产管理公司牵头,建立多业态协同服务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机制。(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0. 对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加快建设合肥国际金融后台基地,引进培育各类金融中介、评级、征信、交易、结算等市场主体和基础设施。(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1. 积极推进合肥、淮北、蚌埠、滁州、马鞍山、芜湖建设产业资本中心,持续推进皖江城市带和皖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聚集更多产业资本。发挥皖南、大别山区等地区生态资源优势,支持亳州、蚌埠、马鞍山、六安、宣城、安庆、黄山等地重点发展绿色金融。(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2. 招引境内外知名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来皖展业。完善证券公司保荐人联系市县制度,导入更多券商深入市县,为科创企业配置资本顾问,“点对点”为当地政府和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政策咨询和专业指导。发挥上市公司协会、证券期货业协会、私募基金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并购公会等桥梁纽带作用,开展优秀中介机构遴选、优质服务评价“双优”活动。(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3. 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经营风险的投资文化。对政府投资参股的各类种子、天使、风投、创投基金,整体考核基金所投全部项目,从基金投资运营全周期评价整体投资收益。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统筹国资管理、审计监督、金融监管等领域政策要求与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市场化运行实际,优化风险容忍、交易定价方式、投资损失评估、业绩考核等制度设计,实行尽职免责。(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4.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3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50万元。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等负责)
45. 充分发挥省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市、县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市、县将特色小镇区划内土地出让金向小镇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倾斜。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特色小镇有一定收益的产业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特色小镇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门针对特色小镇的信贷产品,加大对特色小镇新型业态的扶持力度,打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小镇模式”。鼓励各地通过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回报期长但前景较好的特色小镇。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小镇依法依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皖政办秘〔2021〕2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开行安徽省分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负责)
46. 加大对初创企业股权投资支持,对初创企业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创新产品产业化项目,企业可根据研发产品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的30%申请股权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按照拨款转股权方式,由政府性投资公司按有关管理办法办理股权比例确认、股权代持和股权退出手续。(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47. 加大对初创企业融资支持,对企业年度金融机构融资利息按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48. 支持中国声谷企业上市融资,全面享受省、市、区有关支持政策。其中,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分阶段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70万元;省财政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完成改制并挂牌的再奖补1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合肥市政府负责)
49.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放老区县域分支机构贷款管理权限,开发专属金融产品。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推动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对老区的支持力度。支持老区在乡村振兴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推动省级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老区分支机构或子基金,培育立足老区、服务老区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团队。实施老区公司信用类债券融资主体信用评级增进计划,引导省信用担保集团等担保机构加大业务倾斜力度,稳步扩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规模,千方百计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皖政办秘〔2021〕78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
50. 鼓励工业互联网龙头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工业互联网基金,省级现有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参股、跟投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工业互联网基金,重点投向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平台、解决方案服务商等,促进资本、技术和项目在我省加快集聚。(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集团,各市人民政府)
51. 鼓励有实力的工业互联网企业上市。鼓励银行、保险、基金、信托、融资租赁机构强化投行思维,联动券商、创投风投综合运用“股、债、投、贷、租、顾”等方式服务企业上市全过程、并购重组各环节,让企业成长持续获得资金支持,促进资本链形成发展,带动要素资源优化配置。(皖政办秘〔2021〕82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52. 发挥省级种子投资基金作用。推进20亿元的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重点对接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项目,培育种子期、初创期前端企业。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50%执行。(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元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3. 发挥省级风险投资基金作用。推进40亿元的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60亿元的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50亿元的安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联合市县政府、社会投资主体设立子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前端企业,实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和试验基地全覆盖。省级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30%执行。(皖政办〔2019〕1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华安证券、国元证券、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54. 允许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省科创板挂牌企业所获得超额收益的10%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允许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根据约定,按照股权投资基金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权。鼓励各地设立种子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55. 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鼓励各地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贷款贴息,鼓励银行扩大无还本续贷规模。(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负责)

稳定供应链支持政策(46条)
1. 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取消港口建设费,继续执行船闸收费下调10%。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高速公路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人防办、省交通运输厅等牵头负责)
2. 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的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各地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适当补助。(皖发〔2021〕9号,各市政府负责)
3. 由十大新兴产业链牵头部门按照市场化方式建立“创新+技术+产业+基金”创新产业联盟,畅通“科技语言”和“市场语言”交流渠道。(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4. 引导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共同凝炼研发需求,采取“揭榜挂帅”“竞争赛马”方式开展技术攻关。加快建设“政产学研用金”六位一体的科技大市场,持续发布、路演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业务场景,鼓励企业围绕场景进行市场开发和商业应用,构建科技成果交易转让、产业转化、资本支持、项目培育孵化一体化服务链条。(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5.鼓励产业链企业与供应链金融有机耦合,引导金融机构依托“链主”“群主”企业,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商业汇票、信用证、票据贴现、保理融资、融资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6. 鼓励龙头企业实施“龙头+配套”带动发展项目,通过品牌共享、渠道共享、服务外包及产品配套等方式带动中国声谷中小企业发展,对已签订“龙头+配套”合作协议且带动每款配套产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龙头企业每款配套产品50万元奖励。(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有关市政府负责)
7. 支持发力新基建,推动5G网络、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在中国声谷园区率先布局,促进平台经济发展。新基建类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承建单位可按平台项目投资总额的30%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按照拨款转股权方式,由有关政府性投资公司按有关管理办法办理股权比例确认、股权代持和股权退出手续。每年对平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平台“双招双引”数量、服务企业收入、产品销售、孵化企业实际收入等经济发展指标完成情况,给予实际运行成效良好的平台最高500万元奖励。(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有关市政府负责)
8. 鼓励建设软件名城名园,支持建设不同层次的软件产业园、产业创新孵化园、众创空间、示范区(智慧小镇)和创新产品消费体验促销中心,经专家评审择优按照公共服务平台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合肥市政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市政府负责)
9. 围绕新兴产业服务化转型需求,大力发展服务衍生制造、工业设计、大数据服务、供应链管理等新业态新模式。(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负责)
10.围绕“轨道上的安徽”建设,完善加密高铁通道布局。完善铁路货运末端网络,加快建设一批重点港口码头、物流园区、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进一步提高铁路货运网络的覆盖范围与通达程度。(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负责)
11.研究制定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大力整治长江、淮河干流航道,积极建设沱浍河、新汴河等主要支流航道,加快实施引江济淮航运工程,构建“一纵两横五干二十线”内河航道主骨架,全面融入长三角地区高等级航道网。(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各市政府负责)
12.加强现代化港口群建设,推进港口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推进港口整合提升,加快建设芜湖、马鞍山、安庆江海联运枢纽和蚌埠、淮南淮河航运枢纽、合肥江淮联运中心“两枢纽一中心”。(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负责)
13.加快推进城市公交、邮政、环卫、出租、公务等领域新增、更新用车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统筹规划建设专用充换电站和快速充电桩,推进建设油、气、电、氢综合能源服务站。(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14.推进内河集装箱、汽车滚装船、1200总吨及以上内河干散货船等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有序推进沿江、沿淮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加快推进芜湖液化天然气(LNG)内河接收(转运)站及沿江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码头建设。(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负责)
15.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内河港口等,加快推进第二批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推动公铁联运、铁水联运跨越式发展,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负责)
16.深入实施新型制造工程,加快制造业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转型,发展培育一批专业化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编制发布省绿色制造项目投资导向计划,培育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四位一体”绿色制造体系。(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负责)
17. 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鼓励发展绿色仓储,培育一批绿色流通主体,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18. 深入实施大别山革命老区对外联通通道建设工程,到2025年,基本实现高速铁路通达80%的县、高速公路通达所有县城。推进安庆机场改扩建,规划建设金寨运输机场和一批通用机场。加快长江、淮河干流以及皖河、丰乐河航道整治和临淮岗复线船闸建设,推进皖河新港、安庆港长风作业区二期建设,打造安庆江海联运枢纽,提升区域航运通江达海能力。(皖政办秘〔2021〕78号,六安市、安庆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19. 重点培育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综合型、行业特色型、区域特色型、专业技术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给予奖补,最高3000万元;对行业、区域、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给予奖补,最高1000万元;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0. 拓展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鼓励工业互联网服务商面向重点行业与典型场景,打造和推广整体解决方案和集成技术产品。每年分行业、分领域发布100个工业互联网动态场景清单。支持一批5G和工业互联网典型场景、标识解析应用、新模式示范应用、优秀解决方案,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1. 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加大智能制造装备、先进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产品研发、生产控制、经营管理、物流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应用,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对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省级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2. 建立安徽省工业互联网(云)服务商资源池,实施动态管理,面向细分行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鼓励工业互联网(云)服务商对制造业中小企业购买和使用云计算资源及平台服务给予优惠,减轻用户费用负担,引导企业用户上云上平台。支持一批纳入省工业互联网(云)服务商资源池的企业,按照服务中小企业的数量和质量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3. 面向区域产业特色,支持建设一批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体验中心、推广中心、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实验室、实训基地等,省级按照不超过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5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4. 开展工业互联网诊断咨询服务。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服务,加强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等单位的合作,开展工业互联网产业成熟度评估、工业互联网技术基础性研究、重点企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评估和资源诊断、企业智能车间(工厂)测试验证、工业互联网信息安全评估等服务。(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5. 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及云服务商、工业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提升企业安全防护能力,与省级工业互联网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开展对接。支持工业企业和平台服务商开展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分类分级工作,省级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
26. 在芜湖、马鞍山等市具备条件的港口,对直航船舶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作业模式试点。降低报关单人工审核比例,实行口岸分类验放,进一步缩短进口矿产品、鲜活农产品等验放时间,对更多符合条件的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落实“先验放后检测”。(皖四最办〔2021〕1号,合肥海关、省港航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继续执行取消货物港务费、船舶检验费、船舶登记费等政策,继续执行船闸船舶过闸费优惠政策。(皖四最办〔2021〕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政府负责)
28.支持相关企业围绕产业链招引上下游企业,对引入上下游企业实施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亿元及以上新建项目按“三重一创”政策给予补助。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1—10亿元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生物基新材料企业,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10亿元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单个招引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皖政办〔2020〕2号,所在地政府负责)
29.对经认定的农村产品上行超1000万元的电商经营主体,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皖政办〔2020〕12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30.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对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5%、累计最高10万元的补助。(皖政办〔2020〕12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31.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与电商发展相关的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给予租金20%、最高20万元的补助。(皖政办〔2020〕12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32.对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海外仓,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给予5%的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对租赁公共海外仓、年海外在线销售额达200万美元以上,且海外仓年使用费用超过5万美元的,按照海外仓年使用费用给予1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30万元。(皖商明电〔2020〕23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33.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开放。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省按其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由所在市(县)按其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4. 积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扩大规模,对通过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且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皖政办〔2019〕33号,省商务厅、合肥海关负责)
35. 鼓励各市对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综合运输物流园示范工程重点项目,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对集装箱企业、承运航运企业、从事集装箱重箱代理业务且在省内港口结算装卸费用的货代公司、自主开辟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航运企业实施奖励。(皖政办〔2019〕4号,各市政府负责)
36. 鼓励农产品跨境电商发展,对农村电商企业开展农产品上行实现年在线出口交易额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皖政办秘〔2019〕7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37.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推动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覆盖全省,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运维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合肥市政府负责)
38.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面向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报关报验、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或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3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39. 支持建设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符合跨境支付标准、在我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年线上结算交易额超过2亿美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支付平台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负责)
40.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内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41.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外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且年在线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42. 支持邮政、快递公司提升跨境公共服务能力,对邮政公司通过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的跨境电子商务邮件量、快递公司通过合肥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的快件量年超过50万件的,同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单个公司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安徽省分公司负责)
43.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用于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保税仓,单个保税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入5%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44.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保税仓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对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200万美元以上、保税仓年使用费用超过30万元的,给予实际费用1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万元。(皖政办〔2018〕46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45. 鼓励校企联合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操作技能培训,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大赛,对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其年度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培训后留在省内就业人数等因素,给予承训机构可达10万元资金支持。(皖政办〔2018〕4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46.鼓励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平台内创业项目年收入总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平台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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