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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庐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及自主创新政策发布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1.28

2018年庐江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加快庐江县新型工业化进程,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根据《合肥古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1819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  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不含产业引导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制造业企业(不含矿山采掘业)及各类组织和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具有有效期内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除外。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 设立产业引导基金。

设立产此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 支持企业投入

1.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单个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厂房、设备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厂房、设备)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朴助。奖补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奖补资金不足100万元的,由县级审核笑补。

 

2.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10% 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奖补资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奖补资金不足50万元的,由县级审核奖扑.

 

3. 支持标准化厂房建设和利用。

对工业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的多层标准化厂房(二层以上、下同),厂区内建筑面积3000㎡以上,按建筑面积给予50/㎡补助,于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兑现,对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租赁不低于1000㎡多层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桉企业当年厂房租赁面积给予生产期间每月2.5/㎡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的一次性补助。对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购置不低于1000㎡多层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给予企业购房款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购置标准化厂房与新引进工业项目不重复奖补。

 

( 三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磁性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1. 对固定资产(厂房、设备)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引进项目,按市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办法,县财政配套比例由1:1提高到

1:1.25

 

2.   对设备投资2000刀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市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办法,县财政配套比例由1:1提高到1:1.25

 

3.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

 

元的企,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4.  对经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

 

按照成套忮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

 

;100%配套支持。

 

5.  对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享购

 

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不重复补贴)。在庐江县企业连续服务三年以上

在庐江县购买住房的,给予购房款30%且县城内不超过20万元、县

 

城外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选择租房补貼的,按每月县城内

1500元、县城外800元给予补贴,一年一补,补贴期不超过3年,

 

6. 对当年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250.对当年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万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50元。该项与省政策叠加享受。

 

7. 对工业企业租赁不低于1000㎡多层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按企业当年厂房租赁面积给予生产斯间每月5/㎡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一次性补助。

 

(四)支持盘活存量企业资产

对于当年直接购买闲置存量厂房或停产倒闭企业(僵尸企业),用于工业生产且设备投入不低于购置款30%,给予厂房购置款和设备投资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参股、租赁等多种形式开展各种类型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怍经认定后,给予认定当年开始连续三年资金奖补,奖补資金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约50%,购置闲置厂房与新引进工业项目及购置标准化厂房不重复奖补。

 

(五) 支持企业上台阶

1. 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別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次(与前述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条款不重复奖)。      

 

2.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市、县政策叠加享受。

 

 (六) 支持企业降成本

1.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对年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且年纳税增长10% (10%)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利息50%财政贴息。对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业企业,且年纳税增长10% (10%)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利息50%财政贴息,并对工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80%给予朴贴。

 

贴息和担保费范围不包括粮油加工企业、琨凝土搅拌企业。

 

企业享受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貼资金不超过其当年上缴各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单个企业的贷款貼息和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贴息总量和担保费补贴分别为1200万元和300万元,经审核全县工业企让应贴息和担保费资金超过总量的,同比例缩减。

 

2. 建立中小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依据《庐江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庐政办(2015171号)文件执行。

 

3. 对开发园区经审批(备案)工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改项目)按缴费目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等额奖补,其中:收入缴入市级的收费项目,由市级审核、兑付;收入缴入县级的收费项目,由县审核兑付,并报市经信委备案;收入缴入省級以上的收费项目,市县各按50%比例分担奖补资金,县级现行审核兑付50%后报市级兑付剩余部分。

 

(七)支持企业创品牌

 

1.新认定市政府、县改府质量奖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 对新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和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給予列奖补:

 

(1)  对主持起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的奖励。

(2)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行前三位)的,分

别予以6万元、5万元的奖励,排名4-10名的,分别给予5万无、3万元奖补.      

(3)对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2万元;对主持起草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1万元。

 

3. 对当年新获得省安徼名牌企业給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合肥名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著名商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市知名商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次性奖朴1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4.对当年获得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的各种品牌企业、示范企业等并获得资金补助的,给予省级奖补资金30%配套支持,已明确县级配套的除外„

 

5. 新确定为安镦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 对评定为市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奖励。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通过HACCPISO22000认证并有效运行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支持企业人才引进。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管及专业技术人才,其年缴纳工薪八人所得税不低于2万元的,按不超过其对县级财政贡献实得财力的50%予以奖励。

 

(九)支持企业走出去。对参加市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此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达100㎡、达15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20.30万元一次性奖补。不重复享受市相关政策。

 

(十)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该项与市级政策叠加享受。

 

(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发展

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平台为县域内企业申报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财政奖补的,按奖补资金5%奖励给平合运营举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费用根据年度目标责任书,由县经信要、县双创办实行百分制考核,对年度考核85分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运营费用朴助;85分以下,60分及以上的,按50万元基准数与实际得分百分比计算补助;60分以下不予补助运营费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考核得分按平台运营考核办法执行,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支持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

1.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朴、.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 、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的,每条生产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3条。

 

2.对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支持金业创新发展

1.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对新确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G- Mark奖、IDEA奖、红星奖的工业企业或专业工业设计公司的,给予20万元—次性奖补。

 

2.创新产品奖励。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20万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給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工业设计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质量奖励。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获得“国际QC小组”、“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四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2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5.  轨道交通专业资质认证奖励。当年获得中铁检验认证中心(CRCC)产品证、国际铁路行业管理体系(IRIS)认证或轨道车辆焊接体系(EN15085 )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个认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十四)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首次在庐设立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国内500强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及研发机构,前五年给予办公用房租金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

 

(十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级“平安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附则

 

(一)本政策由县经信委、财政局、市监局负责解释。

 

(二)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       

 

(三)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它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2018年庐江县自主创新政策

一、扶持范围

1.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本县的个人(仅限专利奖励)。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除外。

二、扶持政策

2.鼓励科技担保融资。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500万元以下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一次性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年担保额500万元-2000万元,给予担保机构1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科技部门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拨款额10%10%5%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10万元、5万元。

4.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补,专项用于中心、实验室设备购置。

5.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认定的市级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

6.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补,专项用于研发经费补助。

7.对租用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并在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及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每月不超过5元∕㎡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

8.对企事业单位、个人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5000元、2000元、1000元资助。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达到30件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鼓励专利代理机构来我县开展服务,对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县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10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补;对通过验收的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国家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专利银奖、省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19.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一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和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对获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创新团队3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创新团队1万元。

10.鼓励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庐转移转化,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300万元以下的(不含300万元),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

11.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进行奖补。对50-100万元的,奖励1万元;100-300万元的,奖励3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三、附则

12.本政策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13.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

14.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本政策明确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它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15.本政策自201811日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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