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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合肥经开区自主创新政策出台,你想了解的都在这里!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5.04


一、房租补助类(减免运营成本)

 

1、租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场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高企有效期内,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年,年纳税额增长率比上年度增加不低于15%,按照20元/平方米/月(不超过企业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2、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的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至少拥有I类知识产权1件或者II类知识产权6件且当年知识产权申请或授权量在3件(含)以上,按照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企业运营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3、对新落户在双创平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其两年的房租补贴,第一年按照10元/平方米/月、第二年按照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补贴,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4、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发展。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考核评价体系,市级以上的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的,按照3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水电、网络、培训、路演等运营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二、创业奖励

1、对于新落户在区内双创平台的海外留学生创业团队(博士学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认定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大学毕业生(包括在校生)在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设立创业实体,并担任创业实体负责人或股东的,给予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奖励。

3、对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项目大赛中,入围市赛决赛的项目或团队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围省赛决赛的项目或团队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围国家级赛事的项目或团队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科技金融

1、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科技贷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创新型、知识产权示范等称号类企业以及有稳定销售以及合同定单的科技型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3、专利质押贷款补贴。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50%补贴,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4、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享受贴息的创业贷款不超过10万元。

5、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设立孵化基金。经认定,由众创空间(孵化器)设立的,专项投资于平台内创业企业和团队的天使投资基金,开发区按不超过25%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孵化基金出资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6、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经认定,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每个团队不超过500万元的基金扶持。

7、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培育的企业获得政府性奖励资金或者股权投资(含社会投资)的,按照企业获得的区级以上政府性奖励资金或者一次性股权投资额度,50万-100万(不含)、100万-500万(不含)、500万及以上的,经审核,分别给予孵化平台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补从高不重复享受。

四、上市挂牌奖励

1、对完成安徽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对获得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拟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

以上补助按照 “借转补”方式预拨,从拨付资金后两年内,拟上市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上述资金转为补助;拨付资金后两年内未获得首发受理申请通知书的,拟上市企业退回奖补资金。

2、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凭《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给予100万元补助。

3、企业境内首发上市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在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实际实施时,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速度)的2‰给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区内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的奖补。企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在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实际实施时,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根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进度)的2‰给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对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享受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奖补政策;对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并将融资总额的50%以上投资在开发区的企业,享受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奖励政策。

6、新落户我区的上市公司或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且将该上市公司迁至我区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

7、对纳入新三板挂牌资源库且已完成股改的拟挂牌企业,按照“借转补”预拨50万元,挂牌成功后再奖励50万元。

预拨资金从拨付资金后两年内,拟挂牌企业获得挂牌申请受理函,上述资金转为补助;拨付资金后两年内未获得挂牌申请受理函,拟挂牌企业须退回预拨资金。

8、对在区科技局备案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未股改直接挂牌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股改后再挂牌的企业给予28万元奖励。

9、新三板、安徽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安徽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新三板挂牌的,按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10、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知识产权奖励

1、知识产权定额奖励: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1000元、授权5000元。

对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3万元(同一专利最多奖励3个国家或地区)。上述资金支持对象包括:(1)区内企业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2)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的企业。(3)知识产权必须与主营业务范围相关。

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给予500元奖励。

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500元、800元奖励。

每家企业或个人国内国际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最高定额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最高定额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2、知识产权上台阶奖励:区内企业(单位)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进入实审阶段)实现零的突破,前3件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发明专利授权量实现零的突破,前3件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进入实审阶段)达到50件,给予10万元奖励;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进入实审阶段)达到100件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5件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0件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六、荣誉称号奖励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和新落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增幅不低于全区平均增幅,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5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培育实验室、市级培育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知识产权奖项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6、知识产权称号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7、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省级及市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8、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七、合作创新奖励

1.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平台或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按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产学研合作奖励: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发明专利权转让给区内企业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转让方每件3000元、受让方每件2000元的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流片流片费用补助
对区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首次流片发生的费用(含MPW或企业第一次独立投片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一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进行测试验证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一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双创平台奖励

1、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对知名专业机构或区内企业在我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厂房、办公楼改造设立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创建目标达到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对其购买仪器设备、公共软件以及办公场地与配套设施改造发生的费用,以“借转补”方式,按实际完成投资的50%给予补助,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元,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2. 奖励新认定众创空间(孵化器)。新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和新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省级孵化器和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补助从高不重复享受。

3、支持建设创业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分别按照每年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上述补助从高不重复享受。

4、对新建或扩建的商贸企业集聚区,经市级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公共服务示范平台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新增的小微企业,按年度净增加的小微企业户数给予孵化平台1000元/户的创业服务补助。

7、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每孵化培育或引进1户在开发区落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0.3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举办的主题论坛,并经区科技局备案的,给予其举办费用50%补贴,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中介服务奖励

1、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服务区内企业10户以上的,按照每户2000元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高企代理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达到5户以上的,按照每户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专利中介机构年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超过150件,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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