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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补贴!合肥市2024年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征集时间流程和申请奖励条件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4.26

  征集合肥市2024年度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开始!此次各区县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征集时间流程和申请奖励条件等内容整理如下,包括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等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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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2024年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需求项目类别

  本次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征集包括市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和市关键技术研发“揭榜挂帅”项目。

二、合肥市2024年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填报

  (一)线上填报。发榜单位可登录合肥“科创大脑”平台,选择“个人/法人”按钮,跳转至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用法人用户进行认证登录,认证通过后,系统自动跳转回合肥“科创大脑”平台,点击右上角“工作台”按钮,进入“科创大脑”管理平台,选择“发榜管理”模块,点击“我要发榜”后选择“新增榜单”,进入榜单项目征集界面,按照表单信息逐一填写核实,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榜单征集操作。

  (二)审核推荐。各县区科技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推荐项目需求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负责,分别在“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对申报单位信用情况进行核查。

  (三)榜单发布。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对项目需求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论证(根据需要),通过审查(论证)的项目需求备案入库,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开发榜,招引揭榜单位。

三、合肥市2024年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需求申请受理时间

  (一)项目需求填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6日17:30,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县区科技部门系统审核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17:30。

  (三)各县区科技部门将推荐文件和项目需求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于2024年6月21日17:30前报(寄)送至市科技局实保处。

 附件1:市科技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征集要求

  一、征集需求领域

  (一)新能源汽车主导产业,主要包含整车、零部件、智能网联、后市场等领域。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主导产业,主要包含新型显示、集成电路、软件及人工智能、城市安全等领域。

  (三)先进光伏及新型储能主导产业,主要包含先进光伏、新型储能、氢(氨)能等领域。

  (四)生物医药主导产业,主要包含生物制药、高端医疗器械等领域。

  (五)智能家电(居)主导产业

  (六)高端装备及新材料主导产业,主要包含高端成套装备、传感器、机器人、节能环保、新材料等领域。

  (七)量子信息先导产业,主要包含量子通信、量子计算、量子精密测量等领域。

  (八)空天技术先导产业,主要包含空天信息、低空经济等领域。

  (九)聚变能源先导产业,主要包含高温超导磁体、聚变能商业发电等领域。

  (十)下一代人工智能先导产业,主要包含元宇宙、类脑多模态、多脑区协同、柔性脑机接口等领域。

  (十一)合成生物先导产业

  (十二)现代农业

  (十三)现代服务业

  二、征集对象及条件

  项目需求征集对象为发榜单位,发榜单位是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重大技术需求。

  发榜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需求应为实现进口替代、填补国际国内空白、聚焦制约产业或企业发展的重大科学技术。

  2.项目需求应有明确的成果形式,包括终端产品、成套设备以及核心零部件、材料、软件等。

  3.项目需求应有明确的目标和技术指标(对标国际国内领先技术,进口替代需有对标的具体国外产品指标),并明确预期完成时限、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且尚未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未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

  4.发榜单位有能力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投入和配套条件,保证项目完成后能率先在合肥推广应用。发榜单位2023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或研发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企业原则上需成立满1年,但已获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投资的企业不受成立时间、研发投入等条件限制。

  5.项目总投入中发榜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60%,揭榜金额(发榜单位支付给揭榜牵头单位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市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揭榜金额的50%,对成功揭榜并立项的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项目成功揭榜后,正式申报时确定的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市财政资助资金少于发榜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发榜单位自筹补足,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医药领域等个别项目实施周期可延至5年。(按照财政资金放大化的支持原则,鼓励社会资金积极投入项目研发,各单位可关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了解各类投融资机构及其创新金融产品)

  6.发榜单位不得存在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或至申报截止日期三年内有撤销、不通过验收项目的情况。

  7.发榜单位信用记录良好,在“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中无失信被执行人、列入严重违反失信名单、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

  8.申报项目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的科学研究,须尊重生命伦理准则,遵守《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遵循技术标准和伦理规范。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三、申报材料

  1.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或研发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研发费用为准,如企业有资本化费用须另附证明;统计部门数据做重要参考);

  2.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3.企业征信材料(“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查询报告)。

  附件2:市关键技术研发“揭榜挂帅”项目需求征集要求

  一、征集需求领域

  (一)新能源汽车主导产业,主要包含整车、零部件、智能网联、后市场等领域。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主导产业,主要包含新型显示、集成电路、软件及人工智能、城市安全等领域。

  (三)先进光伏及新型储能主导产业,主要包含先进光伏、新型储能、氢(氨)能等领域。

  (四)生物医药主导产业,主要包含生物制药、高端医疗器械等领域。

  (五)智能家电(居)主导产业

  (六)高端装备及新材料主导产业,主要包含高端成套装备、传感器、机器人、节能环保、新材料等领域。

  (七)量子信息先导产业,主要包含量子通信、量子计算、量子精密测量等领域。

  (八)空天技术先导产业,主要包含空天信息、低空经济等领域。

  (九)聚变能源先导产业,主要包含高温超导磁体、聚变能商业发电等领域。

  (十)下一代人工智能先导产业,主要包含元宇宙、类脑多模态、多脑区协同、柔性脑机接口等领域。

  (十一)合成生物先导产业

  (十二)现代农业

  (十三)现代服务业

  二、征集对象及条件

  项目需求征集对象为发榜单位,发榜单位是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重大技术需求。

  发榜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需求应着眼补齐产业链和社会发展关键技术、装备短板,有明确的目标和技术指标。(对标国际国内领先技术、进口替代需有对标的具体产品和技术指标)

  2.项目需求应有明确的成果形式,包括终端产品、成套设备、核心元器件、软件、新材料、新品种、新药等。

  3.项目需求应明确预期完成时限、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且尚未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未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

  4.发榜单位有能力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投入和配套条件,保证项目完成后能率先在合肥就地推广应用。发榜单位2023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或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企业原则上需成立满1年,但已获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投资的企业不受成立时间、研发投入等条件限制。

  5.项目总投入中发榜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60%,揭榜金额(发榜单位支付给揭榜牵头单位金额)不低于60万元。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揭榜金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项目成功揭榜后,正式申报时确定立项的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市财政资助资金少于发榜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发榜单位自筹补足,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医药领域等个别项目实施周期可延至3年。(按照财政资金放大化的支持原则,鼓励社会资金积极投入项目研发,各单位可关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了解各类投融资机构及其创新金融产品)

  6.发榜单位不得存在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或至申报截止日期三年内有撤销、不通过验收项目的情况。

  7.发榜单位信用记录良好,在“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中无失信被执行人、列入严重违反失信名单、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

  8.申报项目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的科学研究,须尊重生命伦理准则,遵守《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遵循技术标准和伦理规范。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三、申报材料

  1.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或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研发费用为准,如企业有资本化费用须另附证明;统计部门数据做重要参考);

  2.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3.企业征信材料(“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查询报告)。

  附件3: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征集需求

  领域名词解释

  合肥市把握现代产业“融合”和“集群”两大趋势,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聚焦“符合产业方向、符合政策导向”和有利于发挥合肥比较优势的重点领域,聚力打造“6+5+X”产业集群体系。

  (一)做大做强六大主导产业集群

  1.新能源汽车。围绕打造新能源汽车之都和智能新能源汽车创新高地,加强整车—零部件—后市场“三位一体”全链条布局,建设新能源汽车发展引领区,争创国家级产业集群。(1)整车,聚力打造下塘、新桥—南岗、新港—中派三大“百万辆”整车生产基地,推进新能源乘用车全谱系车型布局,覆盖从微型、紧凑型、中大型到豪华型的全价值区间。大力发展新能源商(专)用车,加快公共领域商(专)用车辆全面新能源化。(2)零部件,重点建设高新区、新站高新区、包河区、肥西县、巢湖市、庐江县、肥东县等“百亿级”零部件配套园区,强化电池、电机、电控等核心部件配套,引导企业开展“车芯屏”协同攻关,发展车身轻量化等制造工艺,力争新能源汽车整零比“翻一番”。(3)智能网联,围绕构建国内领先的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生态,加快布局基础设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体系,积极招引培育一批核心技术企业,率先开展全域性开放、全无人测试、商业化运营的城市级场景应用,争创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4)后市场,围绕打造全国重要汽车消费和服务中心,加快整车再制造、电池回收利用、检验检测、汽车旅游、汽车文化等后市场领域发展,鼓励“车电分离”经营模式,支持创建“电池银行”,加快建成新能源汽车展销中心,打造合肥国际新能源汽车展览会品牌。适度超前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体系,实现农村行政村、城市住宅小区和全市旅游景点全覆盖。

  2.新一代信息技术。围绕打造世界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群,巩固现有产业优势,加快新兴领域布局,推动跨链融合发展,构建以高新区、经开区、新站高新区为核心承载区,其他县(市、区)、开发区为联动发展区的产业格局。(1)新型显示,围绕打造世界显示之都,持续发展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TFT—LCD)、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体(AMOLED)、亚毫米发光二极管/微型发光二极管(Mini/Micro LED)、硅基有机发光二级管(硅基OLED)、量子点显示、空气成像、激光显示等七大显示技术,突破有机发光材料、高纯度靶材、蒸镀机等关键技术。推动智能终端向虚拟现实/增强现实(AR/VR)、超高清显示、车载显示模组等方向发展。(2)集成电路,围绕打造中国集成电路(IC)之都,做大做强现有晶圆制造基地,发展壮大存储、显示驱动、汽车电子等特色芯片,全面发力车规级芯片和绝缘栅双极晶体管(IGBT)器件,积极发展第三代半导体,加快培育量子芯片、光子芯片、碳基芯片等新赛道,持续提升芯粒(Chiplet)等先进封装能力。抢抓国产化替代机遇,加快培育引进大硅片、光刻胶、蚀刻机等核心材料装备项目。(3)软件及人工智能,围绕打造中国软件名城,加快中国声谷、中国安全谷、中国网谷、中国视界和国家级合肥软件园等载体建设,发力高端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平台、人工智能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四大领域,积极布局发展网络安全、数据交易、信创等领域,加快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电子设计自动化(EDA)等国产化替代,构建“算力基础+公共平台+数据服务+应用生态”发展格局。(4)城市安全,围绕打造引领性公共安全产业高地,做大做强城市生命线产业发展集团,依托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主导建立行业标准规范体系,强化感知设备、应用服务等上下游产业配套,建设辐射全国、开放共享的运营模式和生态体系。

  3.先进光伏及新型储能。围绕打造规模国内前列、技术国际一流的先进光伏及新型储能产业集群,推进“逆变器—电池组件—新型储能—智慧能源”全产业链发展,建设以高新区、肥东县、肥西县为引领,庐江县、长丰县、巢湖市、安巢经开区等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1)先进光伏,突出提质升级,壮大现有产业规模,加快N型电池、钙钛矿电池和组串式逆变器等产业化,补齐关键辅材和重要设备短板。深化国家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城市建设,探索光伏+储能、光伏+制氢、光储充一体化等综合开发模式。(2)新型储能,突出扩量增效,加快现有储能电池产品迭代,布局钠离子、固态半固态等电池前沿技术,强化隔膜、正负极材料等高价值环节配套。拓展新型储能集成设计、源网荷储一体化协同应用,构建电池梯次利用体系。(3)氢(氨)能,突出超前布局,依托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能源研究院等重大平台,加快氢(氨)能“制运储用”全链条发展,推动成本持续下降,探索规模化应用。

  4.生物医药。围绕构建国内一流的产业生态和创新能力,打造全市新的支柱产业和国家级产业集群,完善以高新区为核心,肥西县、经开区、肥东县、庐江县、新站高新区、瑶海区、蜀山区等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1)生物制药,依托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健康研究院等平台和龙头企业,加快疫苗类(含动物疫苗)、干细胞类、新型抗体类、中医药类等创新药物研发上市。深化产医融合发展,提升药物临床前研究、生物制品等检验检测平台能力,支持健全“产业基金+公共服务+审批服务+场景应用+特殊载体+临床需求”全要素保障体系。(2)高端医疗器械,构建国家级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区域中心,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绿色通道,加速医学影像、体外诊断设备、高值耗材等高端医疗器械成果产业化,拓展智慧医疗、精准医疗等新赛道。

  5.智能家电(居)。围绕打造世界级智能家电(居)产业集群,引导现有龙头企业布局高价值产品、高技术产线、高附加值环节,构建以高新区、经开区、新站高新区为龙头,以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巢湖市等为特色集聚区的产业格局。健全与在肥家电企业总部对接机制,巩固白色家电市场份额,大力发展厨卫小家电、适老护幼、可穿戴等“爆款单品”和全屋定制等新模式。加快建成智能家居展销中心,推进更多智能家居场景展示落地。

  6.高端装备及新材料。围绕打造特色领域国际一流的高端装备和新材料基地,以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先进光伏等产业装备及材料需求为牵引,加快攻克一批核心技术,构建以经开区、高新区为引领,新站高新区、包河区、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巢湖市、庐阳区、蜀山区等为重点支撑的产业格局。(1)高端成套设备,巩固提升色选机、锻压机床、叉车等领域既有优势,培育发展泛半导体装备、新型储能装备、航空航天装备、太赫兹装备、仪器仪表、先进农机等一批新增长点。(2)传感器,聚焦消费电子、智能驾驶、智能机器人、智慧农业等应用领域,加快布局发展涵盖力、光、声、热、磁、气等“六感”的智能传感器产品。(3)机器人,以整机为引领,加快布局焊接总装、搬运清洁、安检巡查等机器人,强化减速器、控制器、伺服电机核心部件配套,加强人形机器人研发攻关。(4)节能环保,加快中国环境谷等平台建设,提升节能环保装备材料技术水平,构建技术研发、产品制造和服务全链条体系。(5)新材料,做强功能膜、铝镁合金、高分子材料等现有基础,加快先进电子材料、新能源电池材料、磁性材料等细分领域研发及产业化。

  (二)前瞻布局五大先导产业集群

  依托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中国科大等高校科研院所基础科研优势,以科大硅谷、未来大科学城为主要承载区,组织实施未来产业孵化与加速计划,巩固培育量子信息、空天技术、聚变能源、下一代人工智能、合成生物等五大重点领域优势,持续跟踪下一代通讯技术、超导材料、元宇宙与区块链等若干前沿技术方向,创建国家未来产业先导区。

  1.量子信息。紧盯全球量子信息科技前沿,保持量子信息产业国际竞争优势和全国首位优势。聚焦量子保密通信、量子计算、量子精密测量三大方向,依托“一室一院三平台”,加强产学研协同和成果转化,大力培引上下游企业。实施长三角量子通信城际干线网络、“量超融合”计算平台等重大工程,为企业“量身定制”更多示范应用场景。

  2.空天技术。围绕空天信息、低空经济两大领域,聚力打造“中国星城”,加快构建低空经济产业生态圈。依托深空探测实验室,推进星座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引进一批研发、制造和配套企业,丰富卫星通信、导航、遥感应用生态。依托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率先建成“全空间”无人体系,探索“全市域”无人系统示范应用和商业化模式,积极培育引进无人机、无人车、电动垂直起降(eVTOL)飞行器等“全链条”上下游企业。

  3.聚变能源。对标国际领先水平,实施聚变能商业应用行动计划,有效聚合一批上下游企业,持续巩固国内产业链生态主导地位。加快高温超导磁体等前沿技术“沿途下蛋”,形成聚变能商业发电为主、若干衍生转化产业为辅的“1+N”聚变能源产业格局。

  4.下一代人工智能。围绕打造国内一流的通用人工智能创新生态,实施“通用人工智能+”发展计划,促进通用人工智能向千行百业渗透融合。联合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国产化软硬件一体化攻关,构筑通用智能底座。开展类脑多模态、多脑区协同、柔性脑机接口等类脑智能技术攻关,稳妥推进脑机融合技术多场景应用。

  5.合成生物。围绕构建国内一流的合成生物技术创新和应用生态高地,强化顶层设计,以生物医药、工业催化、环保降碳等领域应用需求为牵引,加快转化培育一批核心技术企业,形成先发集聚优势。

  (三)统筹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

  1.现代农业。围绕打造全国有重要影响力的绿色食品及现代种业产业千亿集群,做好“农头工尾”、“粮头食尾”、“畜头肉尾”增值文章,重点发展粮食、蔬菜、生猪、家禽、龙虾、草莓、种子、奶业八大百亿产业链。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积极发展设施农业和田头冷链。加快“种业之都”建设,依托生物育种安徽省实验室和智慧农业谷、中国菌物谷等创新平台优势,攻克基因编辑、精准育种等关键技术,培育更多种业优质新品和上市企业。做精做深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布局发展预制菜、宠物经济、休闲食品、农村电商等新赛道,打响一批“合”字号品牌,大力培育百亿级龙头企业。深化农文旅融合发展,建设一批乡村旅游精品路线和目的地。

  2.现代服务业。围绕建设长三角新兴服务业中心,高标准打造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合肥联动发展区,以战新产业、高端人才和品质生活需求为牵引,优化供给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创新业态模式,梯次打造一批高品质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突出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发展,加快自贸试验区、创新法务区、跨境电商综试区和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建设,积极培育招引数字创意、工业设计、涉外法律、咨询评估、会计审计、高端猎头、知识产权、检测认证、贸易会展等细分领域龙头企业。生活性服务业,突出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发展,加快拓展首店消费、夜间消费、体验消费、网红消费、便民消费等领域新业态新模式,打造一批高端商圈和创新消费场景。围绕建设区域性文创产业中心城市,重点培育引进高精尖文化装备、数字新媒体、沉浸式体验等新兴文化领域企业,打造一批百亿级文创产业集聚区。加快国际化试点片区建设,谋划建设一批国际人才社区、国际医院、国际学校和国际化特色街区,持续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

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 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组织实施绩效和科技投入效能,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重大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 目(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和市关键技术研发“揭榜挂帅”项目 (以下简称“市关键项目”)。

  第三条 项目坚持全过程管理,可查询、可追溯。具体项目实施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资配处是项目牵头管理处室,实保处是项目归口管理处室,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是项目县区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牵头管理处室主要职责有:

  (一)牵头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二)牵头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第六条 归口管理处室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项目征集发布、申报立项、过程实施、验收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落实与项目县区管理部门、项目发榜单位签订项

  目任务书,督促项目发榜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

  (三)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移交等工作。第七条 县区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与项目发榜单位、市科技局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价、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发榜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通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和参加答辩;

  (二)与县区管理部门、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筹集落实项目资金、实施项目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政策措施,开展项目成果应用;

  (五)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定期调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并及时申请验收;

  (六)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发榜单位在职人员,其主要职责

  有:

  (一)负责项目总体设计与任务分解,确定各阶段攻关内容、项目目标及预算支出,并制定相应的计划;

  (二)负责项目总体计划的严格执行,按时间节点组织定期考核,监督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按照计划完成各阶段的工作,确保项目交付的成果符合质量要求;

  (三)负责组织项目攻关团队,促进团队合作和沟通,解决项目中的相关问题;

  (四)负责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项目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五)负责资源管理,协调和管理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发榜单位应当安排一名项目科研助理,其主要职责

  有:

  (一)协调合作单位及相关人员按计划实施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对项目进度、技术路线、财政资金使用和风险防范等进行监督,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召开项目进度调度会,并做好会议纪要或记录;

  (三)对项目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梳理,对已经完成的指标及时做好佐证材料整理,对完成进度不达预期的指标及时调度;

  (四)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校对、保存等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发榜单位应当安排一名项目财务助理,其主要职

  责有:

  (一)负责统筹项目到款的回款认领、入账以及外拨款审核;

  (二)负责项目费用报销审核;

  (三)负责项目经费核算及资金使用监督;

  (四)负责接受项目财务审计,完成各阶段评审及验收会的财务答辩,整理并提供专项资金支出的各项财务资料;

  (五)负责项目财务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对组织审核、专家评审、出具审核结果等“中间”的事务性工作,负直接责任,并为 项目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章 项目发榜与揭榜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项目榜单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发榜单位应当围绕合肥市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共性技术,以及先导产业的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提出需要攻关的项目榜单。发榜单位提出的项目榜单应是自身不具备完全攻克能力,需要委托或联合其他单位开展攻关。

  第十四条 县区管理部门应当对发榜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发榜单位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完成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处室负责项目榜单的审核工作,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榜单进行统一发榜。

  第十六条 揭榜单位应为有能力解决榜单任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团队和个人等。揭榜单位和发榜单位应没有关联关系,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双方尚未对榜单任务开展研发。

  关联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界

  定,即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七条 发榜单位和揭榜单位对接成功后,发榜单位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提供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等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八条 发榜单位应当将项目申报书报送至所在县区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县区管理部门应当对发榜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统一推荐至归口管理处室。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处室应当按照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将评审结果依次按照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部门联审、公开公示、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复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县区管理部门、项目发榜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任务书中绩效指标、资金额度等应当与申报书保持一致,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由发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归口管理处室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

  究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市重大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 年,医药领 域等个别项目实施周期可延至 5 年,市财政给予发榜单位单个项 目最高 1000 万元支持,支持比例最高可占揭榜金额的 50%。财 政资金实行分年度拨付,立项后拨付首笔资金,不超过发榜单位 向揭榜牵头单位拨付资金的 50%,且不超过财政资金的 50% , 次年度拨付资金不超过财政资金的 80%(5 年周期项目第 3 年拨 付), 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总投入中发榜单位投 入不低于 60%。

  第二十三条 市关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 年,医药领 域等个别项目实施周期可延至 3 年,市财政给予发榜单位单个项目最高 200 万元支持,支持比例最高可占揭榜金额的 50%。财政 资金实行分年度拨付,立项后拨付首笔资金,不超过发榜单位向 揭榜牵头单位拨付资金的 50%,且不超过财政资金的 50%,项 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总投入中发榜单位投入不低于 60%。市关键项目施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归口管理处室应当与项目发榜单位加强对接,了解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发榜单位注册住所发生变更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县区管理部门相应调整为注册住所所在区域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离职、调动、个人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的,发榜单位在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前提

  下,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归口管理处室提交市科技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发榜单位应当约束揭榜单位共同按照《关 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合财教〔2022〕 926 号)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  款专用。项目资金执行率(项目实际支出/项目预算投入×100%) 应当不低于 80%。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归口管理处室应当提请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撤销项目。

  (一)项目发榜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三)项目未能按照任务书约定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的;

  (四)项目发榜单位在项目实施周期满90  日后拒不参加验 收的;

  (五)任务书签订后变更项目揭榜牵头单位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发榜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归口管理处室提请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

  (二)项目发榜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重大突发情况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60  日内, 通过发榜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对照材 料、项目绩效报告等,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归口管理处室。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集中验收。任务书指标全部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发榜单位提交提前(单独)验收申请,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归口管理处室提交市科技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可提前(单独)验收。项目提前(单独)验收工作,由归口管理处室组织实施,验收费用由项目发榜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书指标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实施周期到期90  日前,通过发榜单位提 交延期验收申请,经县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归口管理处室提交 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一年。项目延期验收工作,由归口管理处室组织实施,验收费 用由项目发榜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验收意见一般分为“验收通过”、“验收结题”和

  “验收不通过”。

  (一)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为“验 收通过”。

  (二)未完成约定目标主要任务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为“验 收不通过”。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约定目

  标主要任务,经专家组核查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弄虚作假、经费使用合理,本着“尽职免责、宽 容失败”的原则,按项目“验收结题”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2 年内,项目发榜单位应当及 时报告后续研究进展和成果应用绩效。牵头管理处室负责组织跟 踪绩效评价,对适宜继续支持的项目或具有商业应用价值且可能 快速转化的项目成果,协调采取直接资助、股权、债权等方式给 予继续支持。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发榜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科技信用、科技保密等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项目发榜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取消该专家评审资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重新组织评审。

  第三十七条 对验收结题的项目,由项目发榜单位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已使用经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退还结余的和使用不合理的市财政资金。

  第三十八条 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发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并全额追回已拨付的市财政资金,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三十九条 项目撤销的,项目发榜单位应退还已拨付的全部市财政资金。项目终止的,由项目发榜单位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已使用经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退还结余的和使用不合理的市财政资金。

  第四十条 县区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加强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报告归口管理处室,做好相关资金保全处理措施,并负责追回需退还的资金。县区管理部门履责情况纳入科技创新考核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形,由归口管理处室拟订项目处置意见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决策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试行期间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已出台的有关科技 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市科技攻关其 他类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的存量项目归口管理 处室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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