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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类扶持!合肥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政策申报奖励补助和条件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11.16

合肥高新区 支持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政策申报奖励补助及条件要求盘点如下,以下小编将为大家具体介绍汇总,有需要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以下专人指导为您解答说明!

政策指导免费电话: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本政策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资金使用接受审计监督,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2.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业务的金融、类金融机构除外),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并在高新区持续经营。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应符合重点产业发展导向,除另有规定外,均以独立法人计。

4.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需配合相关部门登录科技火炬统计调查系统并上报科技部火炬统计报表及其他各类统计报表。

5.本政策支持的项目应在合肥高新区财政涉企项目申报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填报相关信息。

二、扶持政策

1.支持企业(单位)使用碳减排技术、工艺。对当年完成项目的企业给予基建、设备总投入20% ,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2.鼓励生产企业开展重点污染源改造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安装污染源及能耗在线监控设施。对当年完成项目的企业给予基建、设备总投入20% ,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3.鼓励节能环保企业研发并运用碳减排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为园区企业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持。对当年完成环保提升项目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原则不超过项目实施金额)。(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4. 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当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达到节能减排效益并通过认定的生产企业,给予每家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原则不超过项目实施金额)。(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5.鼓励高耗能企业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给予当年购买区内节能环保企业提供的“合同能源”服务的生产型企业,按照合同执行额 50% 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经济贸易局)

6.鼓励企业购买“环保管家”综合技术服务。对区内生产型企业当年购买区内环保企业和环保联盟提供的“环保管家”综合技术服务,从事环境隐患排查与技术诊断、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和维护等相关服务,给予当年购买“环保管家”服务的生产型企业,按照合同执行额 5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环保管家”综合技术服务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环保检测、清洁生产、应急预案编制等单项服务。(执行部门 :生态环境分局)

7.支持光伏应用。2018 12 31 日前在园区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本区企业生产的电池组件和逆变器等产品,在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发电量 0.1 /度的补贴, 补贴年限 5 年;对提供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 2 万元 /MW的一次性奖励(在自有屋面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不享受屋顶奖励)。(执行部门: 经济贸易局)

8.支持试点示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的,分别给予企业区级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的,分别给予企业区级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 经济贸易局)

9.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碳减排、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对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售价的 10% 给予补助,在省市政策奖励基础上,双方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执行部门: 经济贸易局)

10.支持区外知名企业、机构在园区建立碳减排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高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对服务园区成效显著的平台运营主体,经认定,对当年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给予 10% ,每家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贴。对园内知名企业、机构自建并提供碳减排研发服务的技术研发平台等,经认定,每年按实际获得服务收入的 10% ,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 经济贸易局)。

三、附则

1.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支持。同项目同类政策在享受上级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按照从优、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2.存在无营业收入、无税收缴纳、无人员社保、无固定场所等经营异常信息、违反承诺、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行为的企业,不予兑现政策,并列入信用记录;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获得政策支持的企业今后如有股份减持等相关操作,必须在合肥高新区内进行;知识产权应持有 3 年以上,否则政策资金予以追回。

4.获得政策支持的企业若工商、税务、统计关系任一项迁出本区,须全额退还政策资金。

5.一般对企业当年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对区贡献总额为限。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对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性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加大支持力度。

6.本政策由各条款执行部门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7.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政策专人免费指导电话: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QQ:288516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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