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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补贴!长沙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条件流程和好处奖补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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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对长沙产业技术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强对长沙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 “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科发区〔202070 号)和《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长科发〔 20196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以产业先进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的科技创新研发平台,旨在突破行业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瓶颈,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长沙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

第三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 “市科技局”)统一归口管理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划,对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布局、分批实施。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遵循“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开放共用、优胜劣汰、持续发展 "原则。

第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长沙企业建设。重点支持:

1、企业自筹建设技术创新中心;

2、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

3、国内外企业、研发机构与市内企业共建技术创新中心;

4、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创新中心。

第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功能:

1、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成果中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2、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面向企业规模化、产业化需要,研究现有科技成果转化工艺,提高工程化水平;

3、通过科技成果的辐射与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1、针对长沙优势技术领域中重大共性和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加速科技成果的工程化进程;

2、有效发挥技术创新中心的辐射能力,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配套技术和工艺,为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撑,使之成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的技术依托;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队伍;

4、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获得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的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参与该行业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

5、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有效运行机制,全方位地开展国际与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包括申报、推荐、受理入库、出库、专家复评、审定审查、公示、立项、验收认定等环节。

第九条 申请组建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长沙注册满三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3、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工程技术研发队伍;

4、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

5、拥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资金的落实;

6、无不良信用记录;

7、没有未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申报组建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工业企业须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6000 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低于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不低于5%;上年度销售收入高于 2亿元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不低于3%

2、农业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不低于 3%,且绝对数不低于100万元;

3、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600m2 ,拥有30人以上的研究开发人才队伍,其中固定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20人,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 50%

4、近五年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3项以上,其中至少 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

5、近五年已授权的专利等知识产权5件以上,其中工业企业至少 2件发明专利,农业企业至少2件发明专利或2 个新品种;

6、单位在技术创新中心所属细分领域具有进入中试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  申报。

1、申报途径

依托单位在长沙市科技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中申报。

2、申报内容

1)建设背景和意义;(2 )总体思路(含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建设原则、发展目标);(3)建设任务;(4)管理运行机制;( 5)进度安排;(6)保障措施。

3、附件要求

除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要求的附件外,还需附:

(1)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章程;

2)专家指导委员会名单。

第十二条  推荐。

区县(市)科技局和科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的技术创新中心项目进行初审和推荐。

第十三条  受理入库。

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每年度分两批集中对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的技术创新中心项目进行要件审查,审核通过后纳入长沙市科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库。

第十四条  出库。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通过初评的技术创新中心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择优选取出库。

第十五条  专家复评。

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复评,复评综合评分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审定审查。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和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批复情况,对通过评审的技术创新中心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立项的技术创新中心名单,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第十七条  公示。

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实行公示制度,拟立项的技术创新中心项目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第十八条  立项。

对公示无异议的技术创新中心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行文批准立项。由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长沙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书》,约定项目应完成的技术、经济、社会和人才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九条  验收认定.

项目执行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发文认定为长沙市技术创新中心。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批准立项的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一般为2 年,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运作。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是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1、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受理、立项论证和认定等相关工作;

2、组织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2、负责提供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3、负责对技术创新中心的资产和经费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在建设过程中,由依托单位负责任命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制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章程。同时,依托单位要加强对技术创新中心的项目、资金、人才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完成《长沙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书》所规定的任务及人、财、物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同行业在岗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 6人,每届任期3年。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同行业企业(或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专家参加,依托单位和本中心的专家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1、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研究发展方向;

2、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攻关、中试和成果产业化项目技术方案;

3、督促检查技术研究进展;

4、组织开展技术交流等。

第二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1、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

2、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国内外优秀的科技人员带技术、带经费来技术创新中心开展研究工作,建设一支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相结合的人才队伍;

3、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工程化时开展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4、在内部人才管理方面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制度;5 、固定人员的数量不少于技术创新中心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每年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6、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投资新建场地及配套设施、新添置的设备仪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7、加强技术创新中心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实施。

第二十八条  联合组建的技术创新中心必须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在协议书中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建设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创新中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其产权关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3-5 年时间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重大关键技术领域布局100家左右技术创新中心。

第三十一条  在同一细分领域内原则上只成立一家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已获得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称号的单位不得申报市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三十二条  全市布局完成后,市科技局对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每 3年对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技术创新中心称号,并向社会公示,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批准立项的技术创新中心,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资金管理按《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科发〔201965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已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可继续申报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进行差额补贴支持。

第三十五条  已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未享受过市级经费补贴的单位可继续申报技术创新中心,认定通过后可授予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称号,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进修学习、参加专业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人员。

第三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项目验收合格后,正式授予 “长沙市×××技术创新中心"称号,并悬挂统一标志牌。验收不合格者,延期6个月再次进行验收评估,仍然不合格者取消建设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技术创新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430日起实行,有效期 3 年;《长沙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长科发〔201847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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