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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实用篇】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减缴问题综合整理

合肥卧涛 2018-07-10 02:28


1、问:费减备案审核不合格后,备案人当年是否可以 专利重新办理费减备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有什么后果?

  可以,例如A备案人,备案信息审核不合格以后,任何人均可以针对A再次办理备案。而原始提交人可以点击已经审核“不合格”的原有提交信息,选择“重新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若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查实后将撤销减缴专利费用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5年内收费减缴资格。

2、问:如果企业或单位更名了,该如何办理费减备案的更名手续?

  对于已经审批合格的备案信息,如果单位发生更名,应当由原始办理人(即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该费减备案信息的提交人)点击该备案信息,点击“审核信息”下方的“名称变更”功能键,输入变更后的名称。需要注意的是,名称和证件号码应当与公安部门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数据库中记载的验证一致,否则无法变更名称。

3、问:办理费减备案时,有时会提示“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存在正在进行的业务”,是什么原因?

  这种情况是由于在此之前已经有人使用此证件号码办理了当年的费减备案手续,系统不允许出现同样的证件号码办理重复的业务,所以会有上述提示。

4、问:办理费减备案时,为什么备案年度有时只能选择当年,有时却能选择当年和下一年度?

  每年的第四季度(即从当年10月1日)起,可以办理下一年度的费减备案,如2017年10月1日起,可以在费减备案系统同时办理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费减备案,这样只需要办理一次手续,费减备案的有效期就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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