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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办法》的通知

合肥卧涛 2018-04-24 09: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寿县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办法》已经2018年3月23日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9日

 


 

寿县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全面实施质量品牌升级工程,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淮府秘〔2015〕135号)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战略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淮府〔2016〕6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 在本县境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商标及质量品牌奖励和 商标注册补贴的,适用本办法。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奖励补贴标准

(一)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和安徽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淮南市知名商标和淮南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新认定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和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对新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注册费用补贴

(四)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淮南市知名商标(淮南名牌产品)奖励后,再认定的不予奖励。同一商标、同一产品同年度同时获得商标类、名牌产品类两项以上(含两项)认定的,分别以最高级别认定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县政府设立商标品牌奖励补贴专项资金,每年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五条 奖励程序

(一)申请。符合第三条(一)、(二)项奖励的申请人在取得认定证书、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后,及时向县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符合第三条(三)项补贴的申请人在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贴申请。

(二)审核。县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市场监管、经信、农业、财政等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和补贴意见,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三)审定。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奖励和补贴。由县财政部门将奖励、补贴资金据实拨付预算编制单位,由预算编制单位向企业和个人进行发放。

 

第六条 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奖励、补贴的,一经查实,追回奖金、补贴,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县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年度申请奖励单位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申请奖励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守法经营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县级奖励,企业和个人获得国家、省、市级的奖励不受影响。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寿县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寿政〔2016〕59号)同时废止。 高新技术企业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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