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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高效申请专利——解析专利法二十六条四款

合肥卧涛 2018-05-10 05:57

    
    专利法二十六条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这款是专利代理人经常用到的一项条款,也是现在审查员在下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常以这款为下答审查意见的基础,这是专利代理人在实际撰写文件时,需要注意的。下面结合本人理解以及实际代理中给的总结,对这款进行理解。

    1)关于对“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理解: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一方面,要  说明书中记载,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技术特征或术语的表述和含义是一致的,不得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另一方面,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合理,不能超出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范围。总结一下,就是权利要求需要与说明书中有对应的方案。

    2)关于对“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理解:首先,每一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体名称应当清楚地反映权利要求的类型是设备产品还是方法工艺,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也不允许在主题名称里包括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权利要求类型,如,权利要求书不能是以“一种绝缘树脂及其制备方法”来命名。当然,主题名称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常用设备产品的特征表征设备产品,方法工艺特征表征方法工艺。其次,每项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用词或术语应当清楚、准确,而且,一般应当使用其在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最后,权利要求书作为整体也应当清楚,即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3)关于对“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理解:权利要求书应当简单,一是要求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了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应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广告宣称用语。这个现在的审查中,随着审查质量要求提升,对一些冗长的权利要求审查员开始着重审查。

    以上就是卧涛专利工程师多年多年专业经验的忠实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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