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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合肥卧涛 2018-09-11 09:02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

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1.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支农

资金范围,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

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中央、省、市、县区按 5:3:1:1 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

入全国专项规划建设的小型水库,中央、省、市、县区按 3:

4:1.5:1.5 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省级计划建设的小型

水库,按省与市(含县区)1:1 比例承担建设资金。

4.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省计划的新建农村

客运站,市财政按省补标准 1:1 配套,累计补贴最高不超

过本项目决算金额。

5.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凡列入市级的土地整治项目:

宅基地复垦整理按新增耕地面积,市财政每亩给予 6 万元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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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其他市级土地整理项目,市财政按有关规定承担。

6.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经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农业

综合开发项目,市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足额配套资金,农民筹

资部分,由市县财政代筹。

7.整合巢湖湿地保护、粮食大县、油料大县和生猪大县

奖励等项目和资金,加大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农业

生产条件。

三、推进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提高农业竞争力

(一)农业产业化。

8.市农委每年初制订农业产业化投资重点领域指南,每

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发布一次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向社

会公示征询意见,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的反馈信息审

定后建立•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并向社会公布。

9.对列入•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固定资

产投资总额在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包括农副产

品和农作物育种、育苗、生产、加工),在项目建设期内,

按申报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补助。投资总

额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1000 万元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 1 年;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 2 年。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范围为项目生产(不包括生活和办公用)厂房、设备和辅助设施。

10.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国际、国内知名的跨国、跨省、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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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采

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实行“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我市其他扶持政策。

11.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

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机构或组织,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13.新通过认证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

食品,给予一次性认证认定费用补助。

14.新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分

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新通过部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

操作技术规程,每项分别给予 8000 元、5000 元和 3000 元的

一次性奖励。

16.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

镇)并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市财

政一次性给予 1:1 配套奖励。

17.对依法登记、有效运转一年以上、社员数 200 户以

上、运作规范、服务优质,且当年带动农户 100 户以上、户

均增收 500 元以上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择优奖励 20

家,每家补助 8 万元;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

专业合作社,入股农户达到 100 户以上且入股土地面积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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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以上的,每家一次性补助 3 万元。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

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农民

专业合作社并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

准,一次性给予 1:1 配套奖励。

18.参加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农业展销会的

企业和单位,市财政一次性据实补助展位费和参展产品运输

费 50%。

19.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

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现代养殖业。

20.新建并从国外引进原种猪 300 头以上的原种猪场,

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新建并存栏 600 头以上纯种能繁母猪,

以生产二元杂交母猪为主的祖代种猪场,一次性补助 100 万

元;新建并存栏 2000 头以上的能繁母猪父母代种猪场,一

次性补助 100 万元;新建并存栏 3000 头以上的能繁母猪父

母代种猪场,一次性补助 150 万元。

21.新建年出栏商品猪 5000 头(猪舍建筑面积 4000 平

方米)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一次性补助 25 万元;新

建的年出栏商品猪 10000 头(猪舍建筑面积 8000 平方米)

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小区),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

22.通过省验收并获得奖补的奶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

补助:新建存栏能力 150 头以上的奶牛场或 300 头以上的标

准化小区、托牛所,实际存栏奶牛 100 头以上,分别按 3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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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5 万元标准补贴;从省外购进、迁入良种奶牛并集中饲

养 100 头以上,每头补贴 300 元;从境外进口良种奶牛,每头补贴 500 元。

23.新建年出栏 100 万只、200 万只、300 万只以上的规模肉禽场,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4.新建存栏 10 万套、20 万套以上父母代种鸡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50 万元。新建存栏 3 万套、5 万套以上肉种鸭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30 万元。

25.畜禽良种企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新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每个品种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

26.新开发龙虾苗种繁育基地,集中连片 300 亩以上且年繁育虾苗 2000 万尾以上的,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新开发龙虾集中连片养殖基地,池塘养殖 300 亩以上或稻田养殖 400

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 5 万元;1000 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新开发鳜鱼繁育基地,连片 100 亩以上且繁育规格

3cm 以上、苗种 200 万尾以上的,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新开

发河蟹池塘养殖基地,集中连片 300 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27.新开发黄鳝网箱养殖连片 300 亩以上,网箱个数达

1000 箱且带动农户 100 户以上的,一次性补助 5 万元;500

亩以上,网箱个数达 2000 箱且带动农户 150 户以上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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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性补助 10 万元;1000 亩以上,网箱个数达 4000 箱且带动

农户 200 户以上的,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28.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水产良种场的,按照国家和

省奖补标准,给予 1:1 配套奖励。

(三)特色种植业。

29.承担国家和省级水稻产业提升、小麦高产攻关、玉

米振兴计划和油菜高产创建示范项目,分别给予 3 万元和 2

万元的奖励。

30.对在我市范围内新建制种基地连片面积 1000 亩以上

的种业企业,每亩给予 20 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拥有自主知

识产权自主研发品种新获得国家和省审定的种业企业,每个

品种分别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和 1 万元。

31.新建无公害设施栽培基地,分类型按面积予以补助。

具体标准为:日光温室大棚,集中连片 40 亩以上的,每亩

补助 4000 元。钢架大棚,集中连片 70 亩以上的,每亩补助

2500 元;150 亩以上的,每亩补助 3500 元;300 亩以上的,

每亩补助 4000 元。

32.新建露地蔬菜基地,集中连片 500 亩以上的,每亩

补助 300 元;1000 亩以上的,每亩补助 400 元。对伏缺期间

利用遮阳网、防虫网、杀虫灯等设施新建伏缺蔬菜生产基地,

集中连片达到 100 亩的,每亩补助 1000 元。

33.新建水生蔬菜基地,集中连片 300 亩以上的,每亩

补助 200 元;1000 亩以上的,每亩补助 300 元;5000 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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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每亩补助 400 元。

34.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中心新建连栋温控大棚面

积 2000 平方米以上,年育苗能力达到 200 万株以上,且辅助设施齐全的,一次性奖补 30 万元。

(四)林木花卉业。

35.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巢湖边岸水源地保护区新增造林,连片面积 50 亩—300 亩的,每亩补助 400 元;300

亩以上的,每亩补助 500 元。中型以上水库水源保护区新增

造林面积 50 亩以上的,每亩补助 400 元。

36.新增非水源保护区成片造林 100 亩以上的,每亩补

助 300 元。

37.在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县道两侧新建绿色长廊林带 3 公里以上、大中型河渠两侧新建绿色长廊林带 10 公里以上,单行林带每公里补助 2000 元;林带每侧宽度达

到 3 米且 3 行以上的,每公里补助 5000 元;林带每侧宽度达到 10 米的,每公里补助 1 万元。

38.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范围内新建农田林网,庇护面积 500 亩以上且网格面积小于 200 亩的,一次性补助 1 万元;新建环村林带长度 1 公里以上、宽度 10 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 1 万元;县级以上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绿化覆盖率达 35%以上,一次性补助 2 万元。

39.新开发苗木生产基地 200 亩以上且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建设花卉生产设施控温温室 1000 平方米以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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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温室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钢架大棚 10000 平方米以上,

新增鲜切花生产面积 50 亩以上的,每处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40.新建经济果木林基地成片 100 亩以上的,一次性补

助 5 万元。

(五)其它类。

41.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 2009 年起,单个业主

受让流转土地在 1000 亩以上,租金在 500 元/亩以上,且流

转期满 3 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集中连片规模经营

在 1000 亩以上的,每亩奖励 100 元;2000 亩以上的,每亩奖励 150 元;3000 亩以上的,每亩奖励 200 元。县(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达到规定建设标准并实现 2 万亩以上土地流转规模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 2 万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由县(区)、乡(镇)承担。

42.农村能源。养殖企业新建 50—300 立方米单体沼气发酵池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 300 元。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新建 30 立方米以上厌氧池、好氧池污水净化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 500 元。

43.农业机械化。当年新购置的水稻插秧机、油菜收割机械、植保机械、大棚微型耕作机械、秸秆打捆粉碎饲草机械分别给予购置费 20%、20%、30%、30%、20%的补贴。

44.增加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财政投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公共植保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和农村能源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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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将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

疫病省级示范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制免疫疫苗配套

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免费发放农户使用。

46.支持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市农险办•关

于印发†合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合农险组„2008‟1 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47.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48.本政策奖补资金,由市与项目所在县(区)按 8:2

比例共同承担。

49.本政策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2010 年 3 月 31 日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同时废止。

50.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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