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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卧涛 2018-05-24 09:02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合肥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6日


合肥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进一步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补充和动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按照预算法要求设立的,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稳定,设置的一般公共预算储备性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一般公共预算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一般公共预算结转两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四)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可根据实际需要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的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并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超收收入,按规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一般公共预算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资金,不作为结余;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能够满足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的,应当加大用于化解政府债务的力度。


第五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预算编制时,作为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的收入来源;

(二)预算执行中,弥补因短收、增支形成的收支缺口。


第六条 补充和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编入预决算草案或者预算调整方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一般公共预算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资金”科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科目。

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第八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会计核算,按照《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应当在同级国库单一账户存储。


第十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充分发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补充和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年度预算编制情况、执行情况、政府债务情况以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情况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汇总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使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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