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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绩效考核的通知

合肥卧涛 2018-01-17 02:12

各创新型孵化器:

根据《合肥高新区创新型孵化器2017年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合高科〔20176号)文件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促进高新区创新型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引导创新型孵化器不断创新和提升整体孵化能力,拟对高新区创新型孵化器进行绩效考核,现就 2017年度高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绩效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经国家、省、市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区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的税务、统计、工商关系须在高新区。

二、考核材料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交以下考核材料:

1、《合肥高新区孵化器绩效考核报告书》(附件2)。

2、孵化场地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3、孵化器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或在孵化器注册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并提供2017年度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在孵企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4、孵化器运营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组织架构图、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及参加孵化器专业培训证书。

  5、开展创业服务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活动通知截图、签到表、照片等)。

6、孵化器建立委贷基金或孵化资金证明材料,并提供2017年度委贷基金、孵化资金、专业创投机构和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协议(协议敏感部分可作技术处理)、银行进帐单等)。

7、在孵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孵化协议。说明:在孵企业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 60个月);2017年新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82017年度在孵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证书。

92017年度毕业企业证明材料。

  10、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证明材料。

11、信息宣传相关证明材料。

12、孵化器2017年度工作总结(包括2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

(二)众创空间提交以下考核材料:

1、《合肥高新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报告书》(附件3)。2、孵化场地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3固定资产投入证明材料(设备购置发票,装修合同、发票等)。

4、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及参加孵化器专业培训证书。

5、众创空间建立孵化(种子)资金证明材料,并提供2017年度孵化(种子)资金、专业创投机构和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协议(协议敏感部分可作技术处理)、银行进帐单等)。

6、创业导师开展对接辅导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7、开展分享和交流平台服务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活动通知截图、签到表、现场照片等)。

8、开展其他创业服务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活动通知截图、签到表、现场照片等)。

9、众创空间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在孵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说明:在孵企业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2017年新进入众创空间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12个月。

102017年度在孵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证书。

11、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证明材料。

12、信息宣传相关证明材料。

13、众创空间2017年度工作总结(包括1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

三、相关要求

1、考核材料一式一份(附件2(附件3)、附件4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于201812617:00前报送至高新区科技局,逾期不再受理。

2、考核材料务必详细准确,按目录顺序胶装,考核材料涉及的所有表格不得随意更改(含电子版表格)。

3、年度考核与部分政策兑现条款挂钩,考核材料务必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年度考核直接计入“不合格”等次。

 

附件1:合肥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估指标(修订).xls

附件2:合肥高新区孵化器绩效考核报告书.doc

附件3:合肥高新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报告书.doc

附件4: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主要指标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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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评估内容 分值    
基础服务能力(20分) 1、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含公共服务场地) 4分 ①5000㎡及以下:3分;②5000㎡以上:每增加1000㎡,该项评估增加0.1分,直至增加1分为止。
2、引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2分 ①引入1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并有服务案例:1分;②每增加1家,该项评估增加0.5分,直至增加1分为止;③未引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该项评估不得分。
3、运营管理团队 4分 ①机构设置合理(1分);②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1分);③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2分)。
4、创业服务活动 10 ①每举办1场创业服务活动(参加人数50人以下),评估增加0.5分,直至增加到10分为止;②每举办1场创业服务活动(参加人数50人以上),评估增加1分,直至增加到10分为止(①+②≤10分)。
孵化服务能力(60分) 5、投融资服务能力 20分 ①建立委贷基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5分;②委贷基金每为1家在孵企业提供委托贷款,评估增加3分,直至增加到15分为止;③孵化资金每投资1家在孵企业(投资额不少于10万元),评估增加5分,直至增加到15分为止;④在孵企业获得专业创投机构或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每增加一家,评估增加5分,直至增加到15分为止(②+③+④≤15分)。
6、年度在孵企业数 10分 ①每千平米5家以上:10分;②每千平米4-5家:5-9分;③每千平米4家以下:1-4分。
7、年度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 6分 ①年度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1家:3分;②1家以上:每增加1家,该项评估增加0.5分,直至增加3分为止;③年度未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该项评估不得分。
8、当年在孵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情况 10分 ①当年在孵企业平均获得知识产权数3件以上:10分;②1-3件:5-9分;③1件以下:1-4分;④年度未获得知识产权,该项评估不得分。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按6件计算。
9、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 10分 ①每千平米2家以上:10分;②每千平米1-2家:5-9分;③每千平米1家以下:1-4分。
10、年度毕业企业数 4分 ①年度毕业企业3家及以下:2分;②3家以上:每增加1家,该项评估增加0.5分,直至增加2分为止;③年度未有毕业企业,该项评估不得分。
运营管理能力(20分) 11、安全生产 5分 ①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安全生产,全年无安全生产事故(2分);②按时领取安全生产文件,上报安全生产总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培训、宣传活动(3分);③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12、配合科技部门推进双创各项工作的情况 5分 对不配合科技部门推进众创空间各项工作的或组织不力的,评估扣1分,直至扣完5分为止。说明:此项内容采取扣分的方式。
13、媒体宣传 4分 定期向科技局报送孵化器及孵化企业自身建设、科技成果、创业活动等相关信息,每采纳一篇加一分,直至加满4分为止。
14、统计工作 6分 ①配合科技部门统计工作得力:4分;②统计数据真实、齐全:2分。
加分项(5分) 创业导师信息库 5分 报送创业导师信息表(包括创业导师简介及服务成效);≥10名导师,得5分;<10名导师,0-4分

  1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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