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卧涛 2023-09-28 11:31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 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商办建 〔2022〕18号)精神,深入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现将《安 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以奖代补补充管理办法(试行)》《安 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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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以奖代补补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使用我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以奖代补  资金,根据《关于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 18 
号)及《关于印发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  的通知》 (皖商办建函〔2022〕2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奖代补资金是指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以奖代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以奖代补的支持对象请参阅《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 行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皖商办建函〔2022〕288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  奖补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奖补标准和支付 程序,市级商务、财政等部门指导县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资金兑付。
     第二章 组织程序
     第五条 根据年度申报试点县的通知要求,市级商务局指导县级商务部门开展以奖代补项目征集申报工作。
     第六条  以奖代补项目来源于国家级试点县,按照以下程序 实施:发布公告、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签订协议书、项目实施、监督监管、项目验收、兑付资金、省级复核。
     第七条  发布公告。县级商务部门根据制定的县域商业建设 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所征集商业类项目的支持方向、申报程序等 内容,以印发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形式组织实施,确保征集项目的
     公开性。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实施主体将项目申报表、承诺书、投资 对照表(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提供)、投资账务信息(根据项目建 设情况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材料提交县级商
     务部门。
     第九条  审核立项。县级商务部门对项目申报表、可行性研 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初审、项目"查重"合格后,组织相关部门、 
行业专家进行评审。筛选同类型多个项目时,应采用竞争性比选。 公平公正确定实施主体,形成拟推荐入库项目清单并公示不少于 
5个工作日,经县级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市级部门研究审定、省级部门备案后,进入支持项目库。
     第十条  签订协议书。县级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 委托县级商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协议应包含: 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时限、奖补标准、验收要求、产权归
     属、项目持续时限、预期绩效目标、资金兑付要求及双方责任和义务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施主体严格按照协议自主开展项目建设,负责项目质量安全、功能业态、设备设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监督监管。市级商务局指导县级商务部门实施, 并协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对不能按照协议内容 完成年度建设任务,或建设内容不符合要求且拒不进行整改的,
     取消该实施主体奖补资格并公示。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详见《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兑付资金。市级商务局牵头通过项目验收后,及 时将项目验收情况、奖补资金等内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通知 县级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向实施主体兑付资金。资金兑付应在公
     示结束后60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省级复核。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 局等按比例开展项目抽查复核。复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取消实施主体获得奖补的资格、收回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六条  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
     第十七条  以奖代补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按签订协议约定的补助标准支付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 接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奖补资金的实施主体,须 配合做好行业部门和资金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 日 。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升我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水  平,根据《关于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要求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是指对中央服务业发 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核查,并作出综合评价。验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程序规范、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主要检查项目管理、 项目完成、资金管理等情况,是核查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政策执行 情况的重要途径,也是检验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发展成效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主要依据:
     ( 一 )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 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 号 ) 、 
《县域商业建设指南》 (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通知》 
(商流通发〔2021〕99号)等。
     ( 二 )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 (皖商办建函〔2022〕288 号 )
 、 《安徽省加强县域商业体系 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实施方案》(皖商办建函〔2022〕336号)、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类型划分标准的通知》等。
     (三)县级项目实施方案,调整、变更和批复的文件,资金、 资产和项目管理办法,工作决策文件,有关标准等,实施主体的 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奖补协议、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等财务
     会计材料。
     (四)其他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等文件。
     第二章 验收内容与组织
     第五条 验收内容主要为:落实国家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工作要求、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等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当地县域商业发展、资金使用、文档管理、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由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复核组成。 由市级商务局牵头负责验收,省级复核在市级验收的基础上抽查。
     第七条 验收程序:
     (一)县级初验。县级商务部门牵头成立初验小组,对实施 主体申请的项目开展初步验收,对合格的项目以县域商业体系建
     设工作领导小组(或委托县级商务部门)名义,报请市级商务局验收。
     (二)市级验收。市级商务局牵头成立验收专班或委托第三 方机构,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形成项目验收结论和验收报告。
     (三)省级复核。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组织力量对市级已验收项目按比例抽查复核。
     第三章 验收流程
     第八条  验收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查、走访座谈等形式。
     第九条 验收流程:
     (一)制定方案。明确验收时间、主要任务、工作要求、人员组成、工作纪律等内容。
     (二)下达通知。 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向实施主体下达通知。
     (三)开展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验收结论由验收组成员和实施主体签字确认。
     (四)反馈意见。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将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进行反馈。
     (五)提交报告。验收结束,验收组应及时将验收结论和验收报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省乡村振兴局。
     第十条 县级初步验收可参照第九条流程实施。
     第四章 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报告。主要包含: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项目立项、项目投入、建设完成、资金到位和使用、项目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论。验收组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验 收项目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验收组可给出项目验收"不合格"结论:
     (一)擅自更改实施方案。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三)存在提供假发票、假证明、假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项目验收结束后,市级商务局应听取 验收情况汇报,审定项目验收结论。对有疑问的重大事项,牵头组织力量做好调查复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牵头对项目建设进度滞后,严重影响全 省建设进度的县(市、区),将采取通报、约谈、取消奖补资格等方式。
     第十六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