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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支持大院大所研发机构运营经费 实施细则(试行)

合肥卧涛 2018-12-13 04:5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等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等合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0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阜政办〔2018〕24号)精神,结合阜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大院大所是指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以下简称“大院大所”)。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研发机构是指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的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科学家工作站、实验室等独立法人科研组织(以下简称“研发机构”)。

第四条 研发机构应重点围绕生命健康、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绿色食品、煤电化工、再生资源利用、现代医药、纺织服装、电子信息、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等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实行多元化投资、多样化模式、市场化运作,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二次开发、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育成、产业投融资、科技服务等功能。

第五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其中第一年在注册登记后给予支持,第二年、第三年视绩效考核评价情况给予支持。

第六条 对新注册登记的研发机构,第一年原则上首次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支持其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后续根据项目进度和实施成效,完成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后,可给予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对于运营满一年的研发机构,由科技部门组织对其建设运行情况,从体制机制、研发条件、创新活动、创新成果、成果转化、社会效益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以奖代补,择优资助,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招引人才团队、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

第八条 所资助运营经费主要用于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包括科研项目研发及转化所产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间接费用等。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提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及补助金额,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从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实行绩效合同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后,追回已拨付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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