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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宽松环境

合肥卧涛 2018-07-25 08:41

 7月24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提请审议了《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此次《修订草案》新增了18项内容,其中8项专门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宽松环境。

据省科技厅厅长宛晓春介绍,此次修订,重点解决“不愿转”、“不敢转”、“不好转”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好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各项优惠政策,激发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转化科技成果。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给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下放管理权限、简化审批流程、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后顾之忧。大力培育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搭建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便捷服务。

关于科技项目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政策,建立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的管理制度,优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扩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管理权限。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结余资金,可以按照规定用于该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和其他科研活动。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考核。科技、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考核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工作绩效和给予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省人民政府统计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对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并定期公布。

关于科技转化单位和人才。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此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个人在获得股权时可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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