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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将获奖励报酬

合肥卧涛 2018-09-28 10:20

9月26日上午,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对促进科技人员创业作出规定,重点对培育中介组织、建设孵化平台进行规范。

以奖励的方式促科技成果转化

本次修改中细化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同时,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和报酬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百分之五。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提供六大服务

“科技服务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具有重要作用。”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建议增设一章“服务机构”,规定政府职责、服务内容与优惠政策、相关义务、网上服务,以及孵化机构及其享受的优惠政策等。

修改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创办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交易、技术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六大服务,包括: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科技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

此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虚假信息严重或吊销营业执照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服务,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对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条例(修订草案)》指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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