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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合肥卧涛 2018-05-03 03:34

5月2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最后一公里”,我省拟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打出“组合拳”,点燃创新热情。目前,《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我省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奖励和后补助、示范推广等方式,优先扶持6大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能够推进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或者形成新产业的;能够显著提高公共安全能力和水平的;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够引领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和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增强科研人员的“获得感”势在必行。《草案》强化了对科研人员的奖励与激励。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取得职务科技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成果持有单位签订合同,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成果转化,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成果持有单位在完成人和参加人提出签订实施转化的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其签订合同的,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直接实施转化,成果持有单位按照不高于30%的比例享受转化后的收益。在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时,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此外,《草案》为科研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也注入了新的活力。不仅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而且明确对省内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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